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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30日 (星期三)

  ● 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2020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3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长寿路6号杭州城中香格里拉大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30日

  至2021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投票,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融资融券投资者如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向本公司提供本通知所列参会文件,并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相关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会议还将听取以下报告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其中:第3、5、7、9项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的相关披露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7、8、9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9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本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股东质押本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数量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其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有权出席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A股股东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时间及方式

  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应于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或该日之前,将回复(格式见附件1)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二)A股股东出席登记事项

  1、A股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A股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至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

  2、A股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登记材料要求

  有权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A股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及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接受委托之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1)A股法人股东现场出席登记方式

  A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现场出席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2)A股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登记方式

  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3)登记材料要求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倘A股股东为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A股法人股东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倘A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则授权委托书须由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倘授权委托书由A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之外的其他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其他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由A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310006

  联系人:浙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268966

  联系传真:0571-87659826

  电子邮箱:IR@czbank.com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9日

  附件1:A股股东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回复

  附件2: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

  A股股东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回复

  本人/吾等(或单位)(注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股份:

  A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注2)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吾等愿意出席(或委托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代表出席)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开始在杭州市长寿路6号杭州城中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的浙商银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特以此书面回复告知。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股东可将此回复复印填写后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予本公司。

  4.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所需提供的登记文件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5.凡有权出席及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将填妥及签署的回复于2021年6月21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登记及咨询电话:0571-88268966;传真:0571-87659826)。未能签署及交回本回复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本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会议通知中所要求的全部登记文件仍可出席本次会议。

  6.法人股东须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2:

  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A股普通股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赞成”、“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3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郑州分行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年5月28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及2019年12月16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分行向被告一提供四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亿元、2.5亿元、2.5亿元、5亿元(合计13亿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后郑州分行向被告一发放借款13亿元。

  被告一、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被告一的上述13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

  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的在建工程为上述13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三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在人民币14.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5月27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6日及2020年12月14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四份《展期协议》,将四笔借款均展期一年。后因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利息,郑州分行于2021年5月20日宣布上述四笔借款均提前到期。

  鉴于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被告二、被告三未履行担保责任,郑州分行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利息,暂计99,009,097.22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罚息,暂计369,166.67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复利,暂计12,744,008.4元;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0万元;

  6、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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