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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或“本保荐机构”)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1月17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0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104次审议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2021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5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经核查,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安信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安信证券实际控制安信投资。

  (三)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安信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安信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安信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 使用自有资金参与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 将严格按照本投资者与东威科技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规模分档确定;

  (五) 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六) 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 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八) 与发行人东威科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 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安信证券及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 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东威科技控制权;

  (十一) 未要求发行人东威科技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东威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未要求发行人东威科技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东威科技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三) 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四) 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

  (五)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信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安信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安信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六)保荐机构关于安信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安信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三、 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 战略配售方案

  1、 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投资,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 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安信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 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 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 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 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安信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84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3、 配售条件

  安信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 限售期限

  安信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安信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配售安排

  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以及《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20%的规定。

  (二) 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本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 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律师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根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并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安信投资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安信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安信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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