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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7版)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六月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本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1901020001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2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四)持股5%以上股东华菱集团、凤翼众赢、湖南迪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持股5%以上股东兴湘集团、湘潭经建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张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1901020001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2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人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应按照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后,如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实施相应义务,但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将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二)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若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且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后稳定股价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若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公司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华菱集团、兴湘集团、宇纳衡富、凤翼众赢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公司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人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董事张军(间接持股)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本人违反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二者孰高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最终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承诺:

  “一、公司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股份购买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二者孰高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由公司督促单位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一、公司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股份购买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二者孰高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由公司督促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独立董事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

  “一、公司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用于赔偿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四、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1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18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第001046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第001046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湖南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湘验〔2018〕26号、天健湘验〔2019〕38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20〕2-7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若公司利润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则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可能出现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以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轨道交通用中低压电力及特种信号传输电缆技术升级改造、矿山及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复合电缆技术升级改造、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及组件技术升级改造、华菱线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丰富并扩大现有的产品系列和生产规模,提高现有业务的技术水平。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审议通过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湘钢资产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作为最终控股股东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尽管公司、最终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上述承诺,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的比例

  (下转C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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