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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5月1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同时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每10股转增4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396,8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13,723,604股。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113,723,604股(已剔除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175,621.80元。同时,每10股以公积金转增4股,共计转增45,489,441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60,609,845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15,120,404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1,396,8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13,723,604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723,604×0.45÷115,120,404≈0.4445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13,723,604×0.4÷115,120,404≈0.3951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445)÷(1+0.3951)=(前收盘价格-0.4445)÷1.3951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许仲秋、许文慧、罗大志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存放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06778)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0,609,845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1.12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34-5239008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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