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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0年5月,你公司与烟台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房地产)办理完成了该公司开发的金帝御景小区1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该项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6%。对于上述交易,你公司直至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于2020年12月29日向恒邦房地产付款1900万元,2021年1月6日付款6291.12万元。恒邦房地产做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黄小平,总经理曲胜利、董事会秘书夏晓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追责情况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内控制度的执行,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证监局报送内部追责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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