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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29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审结果: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9月3日、2021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及其股东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浙04民初177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判令海洋花园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洋花园不服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浙江省高院现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1)浙民终105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临2020-056、临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10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景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了嘉兴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4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10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三亚湾皇冠假日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余欢,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院1号楼12层15-1203B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史学英。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正元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和原审被告中融正元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晈、被上诉人景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王克理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洋花园公司抵押给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价值3.5亿元的251套房产能否从海洋花园公司对景运公司的欠款金额中予以扣除。但判断该抵押融资款项能否抵扣,前提是需要查明抵押融资行为的过程,包括抵押融资合同的签订经过、经办人员、融资款项数额以及融资款项是否最终流向本案当事人等,对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办理抵押融资行为的经过各执一词,在案涉争议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如由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上诉权。

  本案宜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如发现犯罪线索,可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为保护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608元予以退还。”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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