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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春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1.0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0.86元/股

  ●春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1年6月10日

  ●“春秋转债”自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6月10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1号”文核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发行了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2号文同意,公司2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5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春秋转债”,债券代码“113577”。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4月20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6年4月1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5.69元/股。因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于2020年5月28日调整为11.0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春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春秋电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春秋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春秋电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春秋电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

  根据上述规定,“春秋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1.06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由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春秋转债”于2021年6月2日停止转股,并将于2021年6月10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0,306,5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061,312.4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薛革文、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薛赛琴、上海瑞司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春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振杰。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0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春秋转债”转股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春秋转债”)将于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恢复转股。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因公司实施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春秋转债”自2021年6月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春秋转债”恢复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春秋转债”将于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恢复转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春秋转债”持有人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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