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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0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2019-021)。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该案件出具(2019)沪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3、原审被告潘琦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潘琦清偿后有权在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348,197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37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由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4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已作出二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二审改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在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息。

  鉴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及银行账户俱已被法院查封,为失信被执行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丧失偿债能力,基于此分析,本案中公司需承担的可能的最大的债务结果为本金6,000万人民币和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应计提50%的预计负债,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补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万元,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有限。

  公司作为违规担保人对本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服,拟在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19)沪民终29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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