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6月2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6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宇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297,010,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37,010,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1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5,280,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5,280,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5%;反对1,076,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03,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096%;反对1,076,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95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4%;反对1,056,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24,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998%;反对1,056,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