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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1.98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48,329.5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1,10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5,000,01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2,602,028,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申购倍数约为5012.00倍。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333,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66031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23,781股,放弃认购数量9,71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999,89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999,89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719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6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35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26,000万元至28,00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2.19%至31.59%;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300万元至7,80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5.34%至44.61%;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150万元至7,65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6.20%至45.73%。(上述2021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对经营成果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蔡学敏

  联系电话:020-38381288

  传真:020-38381070

  保荐代表人:蔡学敏、李庆利

  项目协办人:陈涛

  项目经办人:钟秋松、杨展鹏、黎健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蔡学敏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卓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海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李庆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超讯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日丰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科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湖南粮食集团改制重组项目,摩登大道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恒基达鑫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承诺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文林,董事赵文浩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文林,董事赵文浩作出如下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诺人:发行人股东众呈投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诺人:发行人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诺人: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仝佳奇

  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仝佳奇作出如下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呈和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且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呈和科技股票进行增持:

  呈和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呈和科技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③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及下列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①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③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未达到本预案“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规定的条件。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呈和科技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承诺人:呈和科技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购回价格和购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购回义务的,则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承诺人: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承诺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承诺人:呈和科技

  公司承诺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承诺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且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枫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

  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单位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对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公开承诺采取如下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下企业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赵文林及其控制下的众呈投资、子璞咨询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赵文林、众呈投资和子璞咨询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赵文林、众呈投资和子璞咨询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5%以上股东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5%以上的股东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科汇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汇和珠海拓弘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各项公开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其他重要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关联方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明确声明和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担任重要职务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6、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承诺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林,科汇投资,众呈投资,子璞咨询,创钰铭汇,创钰铭晨,珠海拓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呈和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呈和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三、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呈和科技《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呈和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呈和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利益受损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3、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关于公司股东的情况,呈和科技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其中,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发行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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