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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1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0,181,5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0元。

  同时,关于本次分配方案说明如下: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拟定本次分配方案时,公司将每股分配金额按照拟分配总额80,000,000元除以总股本计算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但由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只能按照每股分配不能按照总额分配,即按照每股分配1.14元(含税)计算出对应的利润分配总额应为80,007,000.06元,超出已经审议的利润分配总额7,000.06元。为保证公司审议通过的和披露的每股分配金额1.14元(含税)和分配总额80,000,000元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晓春自愿承担上述7,000.06元的分配差额,即刘晓春的应分现金红利(含税)为4,565,435*1.14-7,000.06= 5,197,595.8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刘晓春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1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9-68669089转8709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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