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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拟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原则,实施员工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本次拟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6)。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俊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实施的员工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员工和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同意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概述

  1、为进一步健全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九九久科技”)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拟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原则,实施员工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包括现金激励方式和股权激励方式,本次员工激励计划对象为业绩承诺期内在子公司九九久科技任职的以周新基为代表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现金激励方式:业绩承诺期内,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根据净利润承诺数的实现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现金激励或考核;股权激励方式:九九久科技董事长周新基可获授股权激励总额度的70%,其他激励对象合计获授股权激励总额度的30%。具体额度分配由周新基按照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提出方案并确定。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约定的价格和时间,直接或间接对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进行增资,激励对象增资总额为增资时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注册资本总额的10%。

  2、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由于九九久科技董事长周新基先生既为九九久科技本次现金激励的激励对象,也为九九久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周新基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新基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姓名:周新基

  (二)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12号

  (三)身份证号:320623196412xxxxxx

  (四)关联关系说明:周新基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

  (五)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周新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FR4Q2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基

  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3日

  经营范围: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5,5-二甲基海因及其衍生产品、三氯吡啶醇钠、六氟磷酸锂、锂电池隔膜、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无纬布及制品、盐酸、氟化氢(无水)、氢氟酸、苯乙酸、氯化铵、硫酸铵、硫酸吡啶盐、塑料制品的生产及自产品销售(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需按环保审批意见执行);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咨询;化工设备(压力容器除外)、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医养融合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九九久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权结构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未计提天时化工和健鼎科技因停产而需计提的资产减值。

  四、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股东会作为九九久科技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九九久科技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九九久科技董事会办理。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九九久科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其股东会审议。九九久科技董事会可以在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九九久科技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二)激励对象范围

  1、本次员工激励计划对象为业绩承诺期内在子公司九九久科技任职的以周新基为代表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团队。具体的激励对象名单由九九久科技董事长周新基拟定后报经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2、激励对象应当认同企业战略目标和文化价值观,具备较强的个人能力并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无不良职业操守记录,并愿意与子公司九九久科技长期共同发展。

  3、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从子公司九九久科技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内部规章、违反与子公司九九久科技之间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义务、失职或渎职而被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解聘的,自被解聘之日起;

  (4)本激励计划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激励条件

  1、如果以下激励条件成就,则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激励:

  子公司九九久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完整会计年度,下称“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以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九九久科技合并报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低于2.4亿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整)、2.4亿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整)、3.2亿元(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以上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

  2、如果以下激励条件成就,则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

  如果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在业绩承诺期(2021年-2023年)当年或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以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九九久科技合并报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达到净利润承诺数,则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

  3、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由其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与同期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减去当年实际净利润计算,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

  (四)现金激励方式

  1、现金激励额度

  业绩承诺期内,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根据净利润承诺数的实现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现金激励或考核,具体如下:

  (1)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达到其所承诺的当年净利润承诺数,按其当年净利润承诺数的10%进行业绩奖励。

  (2)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其所承诺的当年净利润承诺数,除按上述(1)中约定的10%进行业绩奖励外,超出当年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将按其30%进行业绩奖励。

  (3)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其所承诺的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则按下述规则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鉴于激励对象的年薪中60%部分按月发放,剩余40%部分按业绩考核发放,则按照当年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部分与当年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比例,对年薪40%部分进行同比例考核扣减。

  2、现金激励的实施

  (1)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完成当年净利润承诺数的,现金激励部分应当于当年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实施并发放。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未完成当年净利润承诺数的,应当于激励对象40%部分的年度薪酬核算时进行考核与调整发放。

  (五)股权激励方式

  1、股权激励额度

  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约定的价格和时间,直接或间接对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进行增资,激励对象增资总额为增资时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下称“股权激励总额度”),具体如下:

  (1)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2021年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达到2.4亿元,则激励对象增资总额为增资时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注册资本总额的3%。

  (2)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2021年-2022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达到4.8亿元,则激励对象增资总额为增资时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注册资本总额的6%(包含已经实施的部分)。

  (3)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达到8亿元,则激励对象增资总额为增资时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注册资本总额的10%(包含已经实施的部分)。

  九九久科技股东承诺届时放弃对九九久科技该次增资的优先权,并积极配合完成签署增资协议、办理工商登记等与该次增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2、股权激励额度分配

  九九久科技董事长周新基可获授股权激励总额度的70%,其他激励对象合计获授股权激励总额度的30%。具体额度分配由周新基按照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提出方案并确定。

  3、增资出资价格依据

  子公司九九久科技的整体估值依据经其聘请的评估机构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以该整体估值的50%除以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增资前的注册资本总额即增资出资价格(即每一元出资额对应的金额)。

  4、增资出资时间及来源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述业绩承诺期满且股权激励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对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进行增资,并与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及其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不应存在明显加重激励对象股东义务的条款。

  激励对象届时应当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增资款。

  5、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除非《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需履行不少于24个月的禁售或限售义务。

  (六)子公司九九久科技的权利与义务

  1、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董事会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子公司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其董事会审议可以取消该激励对象的资格。

  在此情况下:(1)激励对象已经按照本激励计划获得现金激励的,子公司有权要求该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等现金激励款项;(2)激励对象已经按照本激励计划获得子公司股权的,子公司有权要求该激励对象将该等股权在规定时间内转让给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为该激励对象当时取得该等子公司股权的价格。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所涉情节严重的,子公司还可就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子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不存在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或代表其他人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情况。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八)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1、本激励计划变更的程序

  (1)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在其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其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重新经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在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重新提交其股东会审议决定。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在其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其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重新经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2)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在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应当重新提交其股东会审议决定。

  (九)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子公司或在其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按照职务变更前办理。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子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子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其已经取得的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按照上述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办理。

  2、激励对象非因个人过错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子公司裁员而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其已经获得的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由其个人持有并处置。

  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的,自被解聘之日起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取得的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按照上述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处理。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子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子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子公司披露;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子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子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等。

  3、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其已经获得的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无需返还给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子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以维护子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原则。

  (十)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附则

  1、本激励计划经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至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完成激励目的为止。

  五、本次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激励计划为充分调动子公司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保障管理层和核心团队长期稳定为子公司服务,将自身利益与子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共同推动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2、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丧失对子公司九九久科技的控制权,也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改变。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旨在促进子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九九久科技在对应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实现数与相关激励成就条件进行比较,确定应发放的现金激励金额,计提发放并计入当期损益。

  股权激励方式中激励对象的增资出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九九久科技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于各年度按授予比例计入股权激励费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如果利润承诺三年累计不达标,则一次性冲回以前年度累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应以公司届时聘请的会计师相关年度审计的结果为准。

  六、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存在的风险

  (1)子公司激励对象如不能及时缴纳出资款或子公司届时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激励计划进度缓慢甚至无法实施的风险;

  (2)子公司所处行业或其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子公司业务发展不顺或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导致本次激励计划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3)子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若现金激励方式条件成就将计提所发放的现金激励金额,若股权激励条件成就将计提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且该等费用在其摊销年限内存在减少当期净利润的风险。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充分调动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促进子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九九久科技董事长,参与激励计划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九九久科技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促进子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其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实施的员工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员工和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同意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

  九、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九九科技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周新基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6,575元;公司与九九久科技、周新基因转让九九久科技13%股权事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000万元;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39,001.66万元。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决定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决定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6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提案编码具体如下: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5、登记时间: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6、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2)邮编:710065

  (3)联系人:李琼

  (4)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86951472、0755-86951514

  (5)邮箱:002411@biconya.com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11。

  2、投票简称:必康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如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证照号码一项中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现登记参加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持有股份数: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1)确认“18必康01”债券于2020年1月6日提前到期,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按票面利率7.5%计算的利息、预期利息损失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11.2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利息、预期利息损失、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8,842,695元);

  (2)确认原告对被告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16日,原告作为“金元证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江西固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投资并持有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7日名称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8必康01”债券100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该债券名称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必康01”,债券代码“114335”。其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发行规模7亿元,发行利率7.5%,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期限为3年(2+1);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起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增信措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期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债券金额、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保证人同意;发行人构成违约的情形包括:1、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售(若适用)未能偿付应付本金,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2、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加速清偿或回售(若适用)的利息,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争议解决方式:违约情形导致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募集说明书还约定: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公司债券,均视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协议》于2017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签署。

  2020年4月27日,债券2年期限届满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李宗松三方就“18必康01”债券的“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向债券持有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该函记载:发行人愿以所持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3,620万元,注:持股比例87.24%)为“18必康01”债券项下发行人的义务向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延期期间债券票面利率按当前票面利率7.5%正常计算;发行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计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因发行人、李宗松违反以上任何承诺内容,本期债券的全部应付本息即刻到期。

  债券持有人同意前述“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2020年6月1日,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以质押权人的身份与被告及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编号:THXY-2020-00615),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协议约定:质押物为发行人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43,62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并未践诺向原告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且已触发债券加速到期条款。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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