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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21-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5号)核准,获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9,970.97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

  公司本次向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263,8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9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金额750,086,469.86元,净额为730,506,535.86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同意授权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事宜,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雪斌、张津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及丙方指派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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