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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0版)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22版)

  (上接C20版)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68,000股,占发行总量的5%。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33,273,133,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998.2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87.65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66776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869,153股,放弃认购数量7,34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31.5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3,315,5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347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1001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BJAA110646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彦斌、郭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65608252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陈彦斌、郭尧

  项目协办人:幸戈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靖、关天强、肖宁、冯尧、朱文奇、文川、闫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彦斌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ACCA,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具有10年投资银行及审计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郭尧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在审)、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项目,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财务顾问项目,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院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后,若本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院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院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张之翔,董事、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曾永康,董事、副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万克柔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股份减持按照上述承诺中更严格的内容执行。

  5、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文永忠、王鹏宝、朱柏烨及王世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曾利辉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同时担任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股份减持按照上述承诺中更严格的内容执行。

  3、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四)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之翔、曾永康及万克柔的承诺详见本节之“(二)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曾利辉的承诺详见本节之“(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岳锋、高武及陈丹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五)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新能源、深圳艺融、陕高服投资、兴和成投资、宁波麟毅贰号、西安浐金投资、陕西兴正伟、上海敦成投资、乔伟及张晓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外,在公司任职且持有公司股份的张咪等的70名员工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转让的首发前股份累计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30%,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首发前股份累计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60%,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第36个月后,可转让所持有的剩余的首发前股份。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张之翔承诺:

  “1、本院/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院/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院/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若本院/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院/本人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院/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本院/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因本院/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院/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院/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航天新能源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若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减持,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公司减持,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公司减持,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本公司减持,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上述投资期限自本公司投资发行人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发行人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张之翔、李波、王廷询、曾令炜、曾永康及万克柔,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⑤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4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⑥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⑦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⑧在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

  ④单次及/或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综合考虑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并公告实施股份回购或不实施股份回购的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同时公司也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张之翔、李波、王廷询、曾令炜、曾永康及万克柔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院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院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院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院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院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张之翔、李波、王廷询、曾令炜、曾永康及万克柔,下同)及高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管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院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下转C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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