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收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2、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与智航新能源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 2019年6月4日、2019年1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
二、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中航信托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因公司未按照(2018)川民初53号调解书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川民初53号调解书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截止2019年3月10日,公司差欠中航信托借款本金5.5亿元,利息3,712.5万元;2、公司差欠中航信托的5.5亿元本金于2022年12月7日前分八期归还;3、公司差欠的利息于2019年10月30日前分三次向中航信托结清;4、前述利息结清后,调整为按季付息,每季度末的20日支付,利息支付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5、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中航信托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对逾期本金、利息计收罚息、复利;6、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对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中航信托对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的股权在前述本金、罚息、复利总额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公司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承担给付义务时,中航信托有权对质押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如公司违约,中航信托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中航信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代理费用,合计2,803,530元,由尤夫股份、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共同承担。
(二)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因智航新能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2018)湘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湘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420,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除履行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应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91,775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18)川民初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8)川民初5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11,400元。
向中航信托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延迟履行金。
(二)《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18)湘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责令智航新能源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091,7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849,240.48元,诉讼费185,977元,迟延履行利息4,493,428.71元;
2、责令公司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4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679,440元、诉讼费147,042元、迟延履行利息2,359,887.02元;
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属于表内负债,未付利息公司已足额计提,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逾期本金及未付利息计提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31日,已产生罚息、复利金额约为445万元,上述事项预计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公司已根据(2018)湘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对所需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进行足额计提,此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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