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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 债券闲置募集资金实施理财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7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于2021年3月13日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一、公司前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的情况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8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6,591,6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318,320.8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吕新民、郭雪燕、永献(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连冠(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爱(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9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冠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20.79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20.59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15日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发行5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2,000.00万元,期限6年。并于2021年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冠转债”,债券代码“113612”。“永冠转债”存续期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转股期自2021年6月14日至2026年12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初始转股价格为20.79元/股。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永冠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因此,“永冠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永冠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中“派发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20.79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股利D为0.2元/股,因此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P0-D=20.79元/股-0.2元/股=20.59元/股。

  因此,“永冠转债”转股价格由20.79元/股调整为20.5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本次现金分红的除息日2021年6月1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0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吕新民持有公司股份77,993,820股,占公司总股本166,591,604股的46.82%。本次股份质押解除后,吕新民质押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公司控股股东吕新民与一致行动人郭雪燕、永献(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连冠(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爱(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934,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9%。本次股份质押解除后,吕新民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接到控股股东吕新民关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吕新民先生已将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2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3%)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经与吕新民先生确认,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续暂无再质押的计划,若后续存在股份质押计划,吕新民先生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编号:2021-061

  转债代码:113612         转债简称:永冠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永冠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券代码:113612

  ● 债券简称:永冠转债

  ● 转股价格:20.59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12月7日

  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1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6月14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2月7日)止。由于2021年6月14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故转股期往后顺延一天至2021年6月15日开始。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6号)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发行了5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2,000.00万元,期限6年。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37号文同意,公司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冠转债”,债券代码“113612”。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冠转债”自2021年6月1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永冠转债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52,000.00万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四)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12月7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0.79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债券代码和简称

  债券代码:113612

  债券简称:永冠转债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永冠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1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永冠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永冠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2月8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永冠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7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59元/股。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永冠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15日起由原来的20.79元/股调整为20.5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冠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永冠转债”的详细发行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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