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二审上诉人台达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起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涉案专利“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台达公司所持有“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专利权无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对(2019)粤73知民初664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关于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10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与台达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台达公司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编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裁定结果如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台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台达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关于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二审上诉人台达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本次二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其他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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