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远度”)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已全部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无人机”)为本案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总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已全部撤诉,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和6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020)鲁01民初2220号共计五个诉讼案件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雄安远度起诉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大鹏无人机及纵横股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库存及专用模具,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0万元。该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的诉讼与仲裁事项”相关内容。
2021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16-2219号诉讼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雄安远度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雄安远度负担。至此,雄安远度提起上诉的五个案件中四个已撤诉,剩余一个案件仍处于一审审理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案号(2020)鲁01民初2220号诉讼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雄安远度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雄安远度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雄安远度诉纵横股份及大鹏无人机专利侵权纠纷5个案件已全部撤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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