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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下转C19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9号E10室)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敬请注意,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兴润投资的承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就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来兴的承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就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公司股东咸宁投资、万宁投资、德宁投资、弘宁投资、易宁投资的承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合伙企业就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咸亨集团、高盛亚洲战略、宁夏开弦顺鼎的承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合伙企业系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合伙企业就当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特作出如下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灯东、隋琳、张再锋的承诺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就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兴润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来兴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本公司/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发行人或本公司/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咸宁投资、万宁投资、德宁投资、弘宁投资和易宁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合伙企业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本合伙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发行人或本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伙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咸亨集团、高盛亚洲战略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在《关于所持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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