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根据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如在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应分配股数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因尚在回购期内,公司在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继续实施了回购,截至目前,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6,199,425股。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为以总股本567,808,99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16,199,425股后的股份数551,609,567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0,643,826.8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①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51,609,567*0.40÷567,808,992≈0.3886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
综上,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886)÷(1+0)=前收盘价格-0.3886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羚锐制药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6-2973569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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