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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1-08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8日(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68人,代表股份316,940,218 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53.1618%。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302,943,911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50.81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58人,代表股份13,996,30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的2.34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076,30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80,525股的2.361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郑婷婷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6,940,2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6,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 57,055,02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6,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6,940,21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6,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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