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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2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7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发布的《关于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通知》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临沂金正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11日。具体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鲁1329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临沂金正大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担任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现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重整工作所涉及债权、债务情况复杂、投资人招募工作尚未完成,无法在人民法院裁定控股公司破产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6月11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0)鲁1329破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将临沂金正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11日。故,临沂金正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11日。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重整范围不包含上市公司,公司与临沂金正大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临沂金正大的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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