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吕强先生、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向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用于补充浙江氮氧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为保证其按时归还借款,浙江氮氧的其他股东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共同为浙江氮氧归还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保障浙江氮氧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 公 告 同 日 披 露 于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子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有关的具体内容、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提供总额度为1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一)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协助浙江氮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计划向其提供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为保证其按时归还借款,浙江氮氧股东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天犇”)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共同为浙江氮氧归还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根据浙江氮氧的资产评估报告,杭州旻大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21.91%股权计1076.32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宁波天犇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7.43%股权计364.85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

  该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将配合办理有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 浙江氮氧资产评估情况

  浙江氮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为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4C2 \t 2,712,772.81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2C2 \t 49,120,000.00元,两者相差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5C2 \t 46,407,227.19元,差异率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6C2 \t 1710.69%。

  评估人员认为,以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客户资源、服务能力、管理效率等,且资产基础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取得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而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通过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其对应的风险,综合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同时也考虑了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根据浙江氮氧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客观、全面地反映目前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7C2 \t 49,12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86150\\Desktop\\2021-5-18氮氧公司\\工作内容5-18\\1-2氮氧公司-评估明细表20.12.xlsx 报告数据(链接)!R137C3 \t 肆仟玖佰壹拾贰万圆整)作为浙江氮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拟了解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三) 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对外提供借款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直系亲属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通过杭州旻大、宁波天犇间接持有浙江氮氧共计48.8%股权,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的实际控制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且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就本次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情况

  借款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借款利率:年化利率3.85%,如贷款利率有上浮,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则按实际借款日期计付逾期利息;

  资金用途:补充浙江氮氧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方: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两者系浙江氮氧的股东,分别持有浙江氮氧39%、10%的股权;

  担保标的:杭州旻大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21.91%股权计1076.32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宁波天犇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7.43%股权计364.85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

  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即1500万元借款,下同)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主债权项下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必要费用。

  三、本次被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控股股东: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任放

  主营业务:品牌管理、家居用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

  (二)股权结构和出资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经核查,浙江氮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对其提供财务资助。

  四、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7日

  注册资本:柒佰捌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俞任放

  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财务信息咨询;销售:纺织品,家具,工艺品,日用百货,服饰,五金交电,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杭州旻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任放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锈钢制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的设计、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天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计划为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且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浙江氮氧的股东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此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杭州旻大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21.91%股权计1076.32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宁波天犇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7.43%股权计364.85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该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将配合办理有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氮氧系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要负责独立运营公司旗下潮流、时尚、年轻化的NONOO杯壶品牌。2021年第一季度,浙江氮氧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较快、净利润亏损收窄。本次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加快市场拓展、品牌推广,有利于浙江氮氧的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的收入、利润。

  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七、公司累计提供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浙江氮氧提供总额度为3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浙江氮氧已于2021年6月1日,向公司偿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除上述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未与浙江氮氧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 董事会意见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合理性的意见

  浙江氮氧聘请的评估机构是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二)关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意见

  本次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保障浙江氮氧持续、稳健发展,且浙江氮氧其他股东为此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浙江氮氧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直系亲属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通过杭州旻大、宁波天犇间接持有浙江氮氧共计48.8%股权,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的实际控制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且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就本次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此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评估机构及评估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其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2、关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拟了解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5、《借款合同》;

  6、《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吴子富先生于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于2021年5月21日正式辞任该职务。辞任至今,其未买卖、未持有公司股票。

  鉴于其任职期间勤勉敬业,且在企业管理、战略运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聘其为总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吴子富先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本次聘任将完善董事会人员构成,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故,董事会提名吴子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吴子富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子富先生简历

  吴子富先生:汉族,中共党员,1966年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1985年8月至2006年1月,历任浙江省遂昌县财税局股长、宁波大榭开发区财税局预算处处长、宁波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局长等职务;2006年2月至2018年8月,历任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任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6月1日,入职公司,现任公司总裁。

  截至目前,吴子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50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周五)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25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7日(周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高德置地A座北塔26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

  公司将对以上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真或邮件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21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6楼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宇超

  联系电话:0579-89295369

  传真:0579-89295392

  电子邮箱:huyc@haers.com

  5、会议费用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股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15”,投票简称为“哈哈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表一:议案设置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本单位/本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用画“√”的方式明确表示意见;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 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按弃权处理。

  委托股东签名(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股份性质:

  委托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注:委托授权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

  单位公章。

  附件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注:

  1、请用正楷字体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请附上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