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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4版)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号18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了如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下转C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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