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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包括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64141533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建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8日和6月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对建业股份2020年度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021年4月8日和6月4日,本保荐机构建业股份持续督导工作小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王一鸣、罗军和范光华。现场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工作小组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料、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公司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的事项及本保荐机构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建业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控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公司账务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对大额资金支付抽取了相关会计凭证、合同以及审批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

  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已经建立并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业股份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方名单,查阅了公司的财务资料、征信报告、会议决议文件,并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的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投资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建业股份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六)经营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建业股份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采购销售合同,了解近期行业政策、法规及变化情况,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变化,经营情况正常。建业股份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建业股份公告的承诺事项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在持续督导期间,建业股份严格遵守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公司运作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建业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建业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建业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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