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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共有53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0,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66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0]5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9.99元,并于2020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后,总股本由8,500万股增加至11,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8,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5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44%。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目前总股本11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影响本次拟解限数量。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曾政寰、倪毓蓓、张林峰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陈海波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宇新股份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宇新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宇新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宇新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运业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穗甬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泓石汇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王欢欢等4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且所持股份不存在延长锁定期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6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0,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66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3名。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曾政寰先生、倪毓蓓女士、张林峰先生为公司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股东陈海波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宇新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宇新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宇新股份关于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

  3、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

  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0]5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9.99元,并于2020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后,总股本由8,500万股增加至11,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8,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5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44%。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目前总股本11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影响本次拟解限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5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49名,机构股东4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50,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66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曾政寰、倪毓蓓、张林峰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陈海波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宇新股份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宇新股份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宇新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宇新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宇新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运业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穗甬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泓石汇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王欢欢等4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0,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665%。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49名,机构股东4名。

  (四)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曾政寰先生、倪毓蓓女士、张林峰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股东陈海波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解禁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宇新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宇新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3、宇新股份关于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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