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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转账的第二笔执行款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就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年5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 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2019年10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及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2021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凌实业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2月,东凌实业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督促东凌实业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鉴于经多次催告,东凌实业仍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2021年3月,公司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广东高院将本案指定广州中院执行。2021年3月19日,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进行冻结。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部分执行款项3,989.26万元。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如下: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第二笔执行款项992.26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执行款项4,981.52万元,公司暂未收到东凌实业应支付的其他剩余违约金。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20年度对该事项确认诉讼违约金收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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