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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79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9日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连玉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述管理办法和草案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回购注销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1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8.39元/股调整为8.284元/股

  ●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5.222元/股调整为5.116元/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7月7日,公司向22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334.04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8.39元/股调整为8.284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5.222元/股调整为5.116元/股;(2)同意将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共拟分配现金红利206,291,331.62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875,375,742股,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206,291,331.62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021年3月19日,公司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明阳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即2021年3月18日)登记在册的“明阳转债”全部赎回,“明阳转债”、“明阳转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公司因“明阳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在赎回登记日(即2021年3月18日)变更为1,950,928,712股。上述股本变动后,公司未进行过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因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1000元(含税)调整为0.10574元(含税)。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1)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P0-V=8.39元/股-0.10574元/股≈8.284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P=P0-V=5.222元/股-0.10574元/股≈5.116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分别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284元/股和5.116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价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00,0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5.116元/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7月7日,公司向22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334.04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8.39元/股调整为8.284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5.222元/股调整为5.116元/股;(2)同意将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3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5.116元/股。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回购注销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回购金额为511,600.00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100,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00,000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保持勤勉尽职,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鉴于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3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述管理办法和草案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调整后的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1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810,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7月7日,公司向22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334.04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8.39元/股调整为8.284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5.222元/股调整为5.116元/股;(2)同意将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5%。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7月7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7月6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是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20人,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0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7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10,1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50,928,712股的0.30%。

  

  四、独立董事意见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合作共赢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1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3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5.116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950,928,712股变更为1,950,828,712股,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1,950,928,712元减少为1,950,828,712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2、申报时间:2021年6月11日起45天内(9:00-12:00,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760-2813 8632

  5、邮箱:myse@mywind.com.cn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1413),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能否最终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78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9日在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1)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P0-V=8.39元/股-0.10574元/股≈8.284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P=P0-V=5.222元/股-0.10574元/股≈5.116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董事沈忠民、张启应、王金发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3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511,600.00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通过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董事沈忠民、张启应、王金发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回购注销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董事沈忠民、张启应、王金发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解除限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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