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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5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单永祥:

  经查,你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或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成交金额5,251,350元,减持时间处于丰山集团《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2021年1月30日)前10日内。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2007]56号)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单永祥先生接受江苏监管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2021年内不再减持公司股份。公司高度重视江苏监管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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