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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二二一年六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预案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并逐项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60,000.00万元(含760,00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会议召集程序。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 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④发行人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事项以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2)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 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60,000.00万元(含76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1488号、天健审〔2020〕1018号、天健审〔2021〕1518号),2021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收益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1: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注2:2021年1-3月数据未经年化。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905,980.33万元、2,326,698.43万元、2,694,531.80万元和3,586,785.9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以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存货为主,非流动资产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规模逐步增加,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85%、59.39%、63.53%和52.55%,主要系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新能源锂电材料一体化产业布局投入增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本性投入快速增长。2021年3月末,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影响,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大幅增加,带动流动资产规模大幅提升,因而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有所下降。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064,950.51万元、1,317,609.13万元、1,449,351.30万元和1,662,809.51万元,伴随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借款融资规模增加,负债总额逐步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构成,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4.30%、85.75%、82.73%和81.72%,占比相对稳定。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递延收益构成,伴随公司新能源锂电材料一体化产业链布局投入增加,建设项目对应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余额增长,引致非流动负债规模增加,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亦有所增长。

  3、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如下:

  (1)偿债指标

  2018年至2020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呈缓慢下降趋势,主要系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金融负债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等经营性流动负债逐步增加,流动负债余额增长速度高于流动资产增速所致。

  2021年3月末,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净额为59.55亿元,流动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因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比2020年末较大幅度提升,资产负债率(合并)亦由2020年末53.79%下降至46.36%,偿债能力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更趋稳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2)主要资产周转指标

  注:2021年1-3月数据未经年化。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呈现持续向好趋势,周转加快主要系公司加强销售回款管理,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所致。存货周转率总体较低,主要系因公司生产原材料以境外进口为主,采购周期相对较长,为确保日常生产稳定有序开展,公司原材料储备较多,引致存货周转率水平偏低。从2019年起公司持续优化存货库存管理,同时贸易业务规模比2018年增大,存货周转率指标明显改善。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周转率相对稳定,但总体偏低,主要系因公司存货储备较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持续投入规模亦较大,伴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公司总资产规模逐步提升。

  4、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收入方面,2019年较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21,196.59万元,增幅29.56%,一方面系受鲁库尼电积铜等项目建成投产的影响,全年铜产品产量增长83.74%,销量增长75.83%,铜产品收入同比增长67.19%;另一方面系公司于2018年9月设立华友新加坡开展贸易业务,2019年全年贸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所致。2020年较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93,258.74万元,增幅10.47%,主要系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产销情况良好,产量同比增长163.67%,销量同比增长136.13%。

  利润方面,钴价自2018年一季度开始持续下跌,2019年钴价格持续在低位徘徊,导致公司2019年钴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公司净利润大幅下跌;2020年钴价总体稳定,发行人钴产品业务毛利率回升,铜价在下半年大幅上涨,公司铜产品毛利率明显提升,同时三元前驱体产品销量和收入大幅增长,带动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

  四、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60,000.00万元(含760,00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并以监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2亿元。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4、利润分配的间隔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政策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由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者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每三年向股东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同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提案,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司还可以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将审议通过后的具体分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收益权。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829,747,2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2,974,728.50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829,747,2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2020年4月17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到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的资本支出,公司2019年拟不进行现金分红及股本转增。

  2021年4月1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利润分配公告日总股本1,212,904,3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42,580,876.60元。

  2、最近三年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元

  3、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业务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公司新建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可持续发展。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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