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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9:15- 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双星大道1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名,代表股份499,692,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1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1,141,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7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8,551,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3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197,287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8%;1,489,94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5,0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73,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429%;反对1,489,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037%;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162,287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8%;1,529,94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2%;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38,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693%;反对1,529,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498,197,287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8%;1,489,948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5,0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73,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429%;反对1,489,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037%;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6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所有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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