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1版)

  (上接C1版)

  4、如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5、如因深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6月16日(T-6日)至2021年6月18日(T-4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参加网下路演。网下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6月23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具体信息参阅2021年6月22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长城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组成,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诺创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且总投资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5月20日

  备案时间:2021年5月21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5,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5,000万元(长城诺创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与比例:

  

  注1:长城诺创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配售条件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6月23日(T-1日)进行披露。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跟投主体为长城投资。

  1、参与规模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长城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6月22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2、限售期

  如发生上述情形,长城投资本次承诺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核查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长城投资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T-1日(推迟发行后的发行日程)披露。

  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网下投资者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于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3、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gws.com)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在线签署承诺函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等询价申请工作。上述文件须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通过。

  4、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时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5、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基金需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1年6月17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8、不属于“(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规定的情形。

  (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被列入证券业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报价。

  4、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5、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禁止性规定。

  投资者不符合上述(一)所述必备条件或属于上述(二)所述禁止范围的,应主动回避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规定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时间要求和注册、核查材料提交步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6月18日(T-4日)12:00前)通过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gws.com)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有意向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及询价资格核查资料的提交,长城证券提请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妥善安排时间,避免因高峰期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注册或提交延迟。投资者请登录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gws.com),点击链接进入系统,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资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其它方式反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6月18日(T-4日)12:00前通过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一一英诺激光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网下投资者向长城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长城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申购电子承诺函》(电子版)。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需向长城证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长城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4)所有投资者均需向长城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上传其参与本次询价全部配售对象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版,以及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6月11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所属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6月11日,T-8日)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

  (6)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各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0755-28801396、0755-28801397。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本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投资者参与英诺激光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提交虚假信息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网下投资者通知》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1年6月21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

  (四)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13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已新增资产规模核查功能。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6月11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13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五)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21年6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网站提供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

  6、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超过1,13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7、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

  9、被中证协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报价时间(报价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申报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报价时间上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2、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6月2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以及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缴款。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需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于2021年6月28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1年6月2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6月22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6月2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6月2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6月28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七、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6月25日(T+1日)在《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投资者分类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并对同类别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

  A类: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B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原则

  1、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RC。

  2、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3、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 = 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六)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九、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6月2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6月30日(T+4日)刊登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全国股转系统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2021年6月28日(T+2日)刊登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6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将于2021年6月21日(T-3日)前(含当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1年6月30日(T+4日)(若推迟发行,则为推迟后的申购日之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6月3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七)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八)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九)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杰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路 8 号清溢光电大楼 305(办公场所)

  联系人:白静

  联系电话:0755-86353200

  传真:0755-8635500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15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材料咨询电话:0755-28801396、0755-28801397

  簿记咨询专用电话:0755-28801389

  

  发行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