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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1版)

  (上接C61版)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煜邦电力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孟灏女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并参与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新股发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奥维通信(002231.SZ)、中联电气(002323.SZ)、湘潭电化(002125.SZ)、四川路桥(600039.SH)、康盛股份(002418.SZ)、天奥电子(002935)等IPO及再融资、资产重组项目及多家公司的融资、改制或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盛海涛先生,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生学历。熟悉IPO、并购、再融资等投行业务,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惠达卫浴(603385.SH)、科林电气(603050.SH)等IPO项目,中关村(000931.SZ)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中关村(000931.SZ)现金收购多多药业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紫瑞丰和之普通合伙人勇丽莹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塔创新、中至正、紫瑞丰和、武汉珞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建华、南通建华、中投建华、辽宁联盟、扬州嘉华、青岛静远、钱惠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

  3、煜邦电力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果煜邦电力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煜邦电力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如果煜邦电力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煜邦电力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南网数研院承诺

  “1、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公司作为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东,本公司承诺自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3月25日)起3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景宏泰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三、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不因减持影响本公司对公司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如果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或者本公司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勤、霍丽萍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三、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不因减持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如果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塔创新、中至正、紫瑞丰和、武汉珞珈承诺

  “一、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二、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企业/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触发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实施主体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会议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责任追究机制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愿接受上述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据上述具体实施方案,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本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本企业/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企业/本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或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愿接受上述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据上述具体实施方案,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本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愿接受上述约束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承诺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本企业/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企业/本人承诺对本企业/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企业/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企业/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6、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本企业/本人获得股权激励,本企业/本人承诺接受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本人获得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接受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票股利分红条件: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本章程确定的原则。

  公司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关于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程序审议批准。

  二、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首发上市后,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二)发行人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企业/本人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企业/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的相关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具体数额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确定。

  二、本公司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除应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企业的部分;

  4、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本企业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其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股份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未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人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出具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德恒、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均就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

  “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未从事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任何与煜邦电力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煜邦电力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煜邦电力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煜邦电力业务构成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煜邦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业务竞争。

  3、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若煜邦电力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和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煜邦电力;

  (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煜邦电力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在知悉该等商业机会后将立即通知煜邦电力;若煜邦电力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本公司将给予充分的协助,以确保煜邦电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因同业竞争而受到损害。

  5、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未从事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任何与煜邦电力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煜邦电力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煜邦电力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煜邦电力业务构成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煜邦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业务竞争。

  3、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若煜邦电力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人控制的企业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和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煜邦电力;

  (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煜邦电力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在知悉该等商业机会后将立即通知煜邦电力;若煜邦电力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本人将给予充分的协助,以确保煜邦电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因同业竞争而受到损害。

  5、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煜邦电力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企业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煜邦电力的资金或煜邦电力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要求煜邦电力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使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不会接受煜邦电力委托进行投资活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开具或拆借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代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除上述方式外,本公司/本人亦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煜邦电力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煜邦电力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五)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煜邦电力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煜邦电力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若煜邦电力存在欠缴情形,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煜邦电力补缴;若煜邦电力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或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公司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将促使煜邦电力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煜邦电力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若煜邦电力存在欠缴情形,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煜邦电力补缴;若煜邦电力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或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公司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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