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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3版)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转D15版)

  (上接D13版)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担保事项

  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及2021年3月末净资产(未经审计)均超过1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6)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7)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4、审议通过《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5、审议通过《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7、审议通过《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类别,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8、审议通过《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36)。

  9、审议通过《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1-035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和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和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1年12月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并分别假设2022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况(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4、假设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1.15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2021年6月1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值。实际转股价格以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孰高值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6、假设2021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0年持平;(2)较上期增长10%;(3)较上期增长20%。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2021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与2020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保持一致,且均在次年6月份实施完毕,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票股利分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可转债转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假设公司2021年、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2020年持平。

  

  2、假设公司2021年、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期增长10%。

  

  3、假设公司2021年、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期增长20%。

  

  注:相关指标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此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液体包装纸,主要用于液体包装等领域,系公司食品包装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包装纸是公司的成熟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休闲食品、方便面面碗、快餐盒及一次性口杯等方面。此外,公司生产的食品包装纸还可应用在食品药品外包装、服装及化妆品包装、购物袋等领域,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塑料制品在液体包装领域仍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包括塑料杯、塑料餐具、饮料塑料包装等),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等相关文件的实施,未来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将受到限制,纸制品将成为替代塑料制品的重要材料,液体包装纸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而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消费者对液体包装用纸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加大在液体包装纸领域的投入,并计划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20万吨液体包装纸生产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液体包装的高端用纸,较食品包装纸在挺度、防水、防潮、防渗透等方面具有更为优异的表现,更能适应液体类产品的包装和存储,除用于高端纸吸管、奶茶杯、咖啡杯、纸质液体容器等产品外,亦可用作乳制品、果汁饮料等液态食品无菌包装的原纸,能够给客户带来更好的消费体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整合在食品包装用纸领域的生产、研发优势,重点提升液体包装纸的研发实力,丰富产品类型,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实现公司健康、均衡、持续的发展。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已有产品——食品包装纸在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及应用领域方面存在较强的共通性。经过10多年的生产积累,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生产技术与生产工艺,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公司在实践中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型人才,在人才储备方面较为充足,有能力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多年来,公司深耕特种纸市场,并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与客户建立了稳定、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产品产销情况良好,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拓展夯实了基础。

  五、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公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云福、林彩玲、赵磊、赵晨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1-037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0年12月3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五洲特纸出具了《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760号)。

  主要内容为:“2020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武穴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拟投建“年产660万吨浆纸一体化项目”,预计总投资230亿元,远高于公司账面资金。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本次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金额重大,公司应当结合产品产销量、需求变化趋势以及盈利水平等因素,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和项目建设,避免因流动性不足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信息,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其辞。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重要业务未来经营情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避免后续实现状况与披露情况背离,误导投资者。

  三、本次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业务发展规划涉及期间较长,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项目进展及相关风险情况。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项目可行性出现重大转折,公司拟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理性作出重大投资决策,并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就上述监管工作函所述问题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浆纸一体化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湖北省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区投资浆纸一体化项目。2021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湖北武穴市人民政府签订<浆纸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书>进展的公告》,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浆纸一体化项目的议案》,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衢州五洲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经办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日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证券代码:605007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Quzhou Wuzhou Special Paper Co., Ltd.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波北路1号)

  二二一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000万元(含6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七)担保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88亿元,超过1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6)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7)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3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下转D15版)

  (1)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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