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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彭立群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精密”)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对彭立群(原全资子公司苏州捷力的总经理暨交易对手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彭立群: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0月,胜利精密现金收购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33.77%的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苏州捷力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年实现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000万元、16,900万元和21,970万元,否则你须按照约定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胜利精密相关公告,苏州捷力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经审计净利润6,000.91万元、-1,219.13万元和-10,921.12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期已届满,你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原承诺。若限期不整改,江苏证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鉴于彭立群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已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收回业绩补偿款,维护公司利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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