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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9版)

  股票简称:齐鲁银行            股票代码:601665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齐鲁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发行前合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承诺

  1、澳洲联邦银行、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自齐鲁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上述股份。

  2、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齐鲁银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齐鲁银行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参与认购本行2015年、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澳洲联邦银行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澳洲联邦银行认购本行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本公司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2、澳洲联邦银行认购本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或银监会允许的更短的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行2015年、2017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本公司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崔香、张华、葛萍、陶文喆分别承诺:

  1、自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齐鲁银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齐鲁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5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齐鲁银行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齐鲁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齐鲁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齐鲁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四)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赵学金、高爱青、徐建国、吴立春分别承诺:

  1、自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齐鲁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5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齐鲁银行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齐鲁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齐鲁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五)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艳丽承诺:

  1、自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齐鲁银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齐鲁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配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50%;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齐鲁银行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齐鲁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齐鲁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本人不因本人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齐鲁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六)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476名,已全部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齐鲁银行完成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所持全部股份继续保持锁定状态,不会变更所持股份的权属,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澳洲联邦银行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或计划(如适用):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一次或分批减持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齐鲁银行股份。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意向或计划(如适用)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意向或计划(如适用)。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意向或计划(如适用)的公告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二)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四)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五)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四、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为明确股价稳定措施中回购、增持的价格范围,本行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行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如本行采用回购股票的措施,则回购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用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相关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20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告。如持股5%以上股东采用增持股票的措施,则增持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用于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该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上一年度从本行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如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出现变动,则相关股东亦应履行该等义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3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如期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应实施但未实施之日的次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10个交易日内)增持本行A股股票,增持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并且用于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上一年度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5%。

  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应由本行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1、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自动适用于自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东大会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本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遵从相关规定。

  4、稳定股价预案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尽量减少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行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一)本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夯实战略定位,促进业务全面拓展

  本行将持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坚守五大业务板块战略定位。公司业务方面,将进一步明确目标客户,构建综合营销体系,继续保持公司金融业务的核心业务地位;零售业务方面,将继续细分客户群体,丰富产品体系,挖掘客户价值,突出零售金融的专业化、便捷化,巩固零售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基石作用;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将深入推进业务结构由资产配置型为主向交易型与资产配置型并重的转变,拓展精品化理财业务,确保金融市场业务为本行业绩增长有效助力;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将持续提高产品服务针对性,拓宽客户渠道,加强第三方合作,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打造为创新业务的重要突破口;县域金融业务方面,将进一步聚焦重点客户,加强县域网点覆盖,建立县域品牌体系,将县域金融业务构建为独树一帜的特色业务板块。

  2、施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本行将有序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引入大数据风险管理手段,推动全面风险管理规划项目实施,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建立覆盖全面的数据分析体系,实现对集中度风险的有效控制。构建风险偏好监测机制,定期跟踪监测风险限额并评估风险偏好执行情况,保证风险偏好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加强风险管理队伍与文化建设,增强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人才素养和履职能力的双重提升。同时,本行将继续优化以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基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密的控制措施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着力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使本行的内部控制更加有效、规范。

  3、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本行将认真做好资本规划的年度评估,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检,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本行将优化业务结构,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推行基于资金转移定价、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等要素的经济利润考核体系,强化资本绩效考核,确保资本集约型经营发展导向。推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践和应用,确保经济资本应用的有效性。

  4、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鉴于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系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已建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该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升资本回报能力。同时,本行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行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本行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齐鲁银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齐鲁银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齐鲁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齐鲁银行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齐鲁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且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本行提示投资者,尽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本行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行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齐鲁银行说明原因,并由齐鲁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应向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齐鲁银行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营情况正常稳定,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业不存在异常。本行2021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本行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未出现对本行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7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行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50号文”批准。本次发行458,083,334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后总股本4,580,833,334股。本行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齐鲁银行”,股票代码“601665”,将于2021年6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18日

  (三)股票简称:齐鲁银行

  (四)股票代码:60166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80,833,33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8,083,334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58,083,334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所述。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LU BANK CO., LTD.

  中文简称:齐鲁银行

  (二)法定代表人:王晓春

  (三)成立日期:1996年6月5日

  (四)发行前注册资本:4,122,750,000元

  (五)发行后注册资本:4,580,833,334元

  (六)住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

  (七)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八)主营业务: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九)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金融业”大类下的“J66货币金融服务业”

  (十)联系电话:0531-86075850

  (十一)传真号码:0531-86923511

  (十二)互联网网址:http://www.qlbchina.com

  (十三)电子信箱:ir@qlbchina.com

  (十四)董事会秘书:崔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执行董事9名(其中包括独立董事5名),相关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股东监事3名,相关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本行发行的债券,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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