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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1)豫01执15号之一】,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2018年,为获得融资,饶陆华先生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等协议,饶陆华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6,710万元且陆续将其持有的共计1,837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饶陆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回购利息及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饶陆华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及支付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暂共计约人民币9,575万元,并请求判令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饶陆华质押给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计1,837万股公司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就上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饶陆华先生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饶陆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710万元;并以融资本金6,7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融资本金6,7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5%的标准向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饶陆华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冻结的财产确定了处置参考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饶陆华持有科陆电子的1,837万股股票(证券代码:00212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饶陆华先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340,573,4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7%;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341,685,20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饶陆华先生本次裁定拍卖的公司股份为1,837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38%,占公司总股本的1.30%。

  2、饶陆华先生本次被执行裁定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陆华先生所持股份系被准予拍卖,尚未实际拍卖。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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