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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激励对象名单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并拟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1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制度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期间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1年授予,亦考核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考核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行权期间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本激励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存在冲突的,参照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康弘药业            股票代码:002773             独立财务顾问: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6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5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1年7月5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如下:

  1.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6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独立董事屈三才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第1、2、3项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登记时间、地点:2021年7月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并请进行电话确认。

  3、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10036 。

  (2)联系电话:028-87502055

  (3)传真:028-87513956

  (4)联系人:钟建军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康弘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康弘药业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73。

  2.投票简称:“康弘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

  (2)本次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7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1年7月12日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六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康弘药业成立于1996年10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9日签发《关于核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8号)同意并经深交所签发《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99号)批准,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康弘药业,股票代码:002773。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弘药业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注:因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康弘转债”转股,截至“康弘转债”停止转股日,公司总股本累计增加45,957,291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21,554,975股;因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2,091,021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19,463,954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转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康弘药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弘药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1CDAA50121)及康弘药业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弘药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康弘药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经与会非关联董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草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进行了规定。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形式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康弘药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计1,600.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946.40万股的1.74%。

  《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股票期权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附则”等九个章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下事项:

  (一) 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 激励对象(各自或按其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 调整权益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康弘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康弘药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康弘药业已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拟定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于2021年6月18日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2、董事会审议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4、监事会审议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考核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第9号业务指南》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康弘药业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康弘药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表决时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弘药业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康弘药业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康弘药业确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考核办法》等文件。

  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另据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未来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9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已经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五)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所作说明,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所作说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柯尊洪、钟建荣、柯潇、CHEN SU、殷劲群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回避表决。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弘药业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康弘药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第9号业务指南》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6、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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