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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3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下转D15版)

  (上接D13版)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函龙源电力龙源电力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平庄能源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3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4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拟购买资产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最近五年的处罚及诚信情况的声明龙源电力龙源电力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8平庄能源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9国家能源集团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10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11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12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13国家能源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14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15关于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龙源电力龙源电力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6平庄能源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7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龙源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龙源电力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8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9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东北电力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1关于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和承诺平煤集团    1、本公司原则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2、本公司自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龙源电力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3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4关于所持龙源电力股份锁定期的声明和承诺国家能源集团    一、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5东北电力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6平煤集团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7关于债务承担的承诺函龙源电力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等程序,并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28关于提供收购请求权及现金选择权的声明和承诺国家能源集团    1、对按照龙源电力届时公告的收购请求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收购请求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龙源电力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对按照平庄能源届时公告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现金选择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平庄能源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本声明与承诺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批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日(孰晚)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收购请求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龙源电力股份之日,或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现金选择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之平庄能源股份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之日(孰晚)起自动失效。

  29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东北电力    1、标的公司东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东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东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东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0陕西电力    1、标的公司定边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定边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定边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定边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1广西电力    1、标的公司广西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广西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广西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广西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2云南电力    1、标的公司云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云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云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云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3甘肃电力    1、标的公司甘肃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甘肃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甘肃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甘肃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4华北电力    1、标的公司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内蒙古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6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7拟购买资产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龙源电力(包含龙源电力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龙源电力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源电力《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龙源电力的资金、利润,承诺不利用在龙源电力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遵守上述各项承诺。

  6、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龙源电力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9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集团体系内的风力发电业务由龙源电力负责整合。对于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不包括龙源电力及其附属企业,下同)持有的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存在潜在业务重合的风力发电业务(“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本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1.1就此而言,本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龙源电力出具关于其所持有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的专项说明,包括有关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其财务资料详情以及其他以供龙源电力考虑、评估资产注入所需的资料。

  1.2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负责审议及考虑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注入条件及是否启动资产注入,该决定将由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有关资产注入还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下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如适用)。

  1.3本集团及有关附属企业向龙源电力发出拟注入资产的通知或出具上述第1.1条所述的专项说明后,龙源电力将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一星期内向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呈报,让彼等予以考虑、评估,并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30日内回复本集团。

  1.4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时,须按照法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其价格应当依据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所作的评估值,并按照当时适用的有关法律要求的方式和程序由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协商决定。

  2、就龙源电力与本集团之间存在的火电业务重合情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并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业务重合问题。

  3、为满足龙源电力A股上市之合规性要求,龙源电力可能剥离下属部分风电公司之控股权至本集团(“剥离事宜”),上述标的公司的剥离尚需履行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以及龙源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如适用)。倘若剥离事宜完成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获实施,上述标的公司在剥离完成后将一并视同本补充承诺函项下所述之存续风力发电业务,并由本集团按照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1中的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本补充承诺函不减损《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补充承诺函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函为准;本补充承诺函未作约定的,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为准。本补充承诺函于获得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本集团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及龙源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倘若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3所述剥离事宜最终未能获实施,则该条款自动作废且不影响其他本补充承诺函其他条款的效力。

  40关于保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将保持龙源电力的独立性,保证龙源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保证龙源电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龙源电力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龙源电力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龙源电力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龙源电力的资产全部处于龙源电力的控制之下,并为龙源电力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不会发生干预龙源电力资产管理以及违规占用龙源电力资金、资产的情况。

  4、保证龙源电力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5、保证龙源电力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6、保证龙源电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7、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4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针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关联方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同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督促龙源电力以及本公司下属关联方加强内部控制,防止龙源电力新增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保证龙源电力(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龙源电力的资金、资产。

  4、保证不以龙源电力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42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43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一、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及涉及生态红线或占用基本农田(如有)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积极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情况的承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形,本集团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下属的关联方将积极配合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同时,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以及本集团下属关联方加强内部控制,防止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新增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四、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取得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股权变动程序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历史沿革中的程序瑕疵导致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五、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行使追索权。

  44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一、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土地尚未取得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决策程序或其他审批/备案程序、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第三方与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45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瑕疵事项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龙源电力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关于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东北电力    一、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47关于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陕西电力    一、关于定边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定边新能源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定边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定边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定边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定边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定边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定边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定边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定边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定边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48关于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甘肃电力    一、关于甘肃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甘肃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甘肃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甘肃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甘肃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甘肃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甘肃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甘肃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甘肃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甘肃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49关于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华北电力    一、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50关于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广西电力    一、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51关于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云南电力    一、关于云南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云南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云南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云南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云南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云南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云南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云南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云南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云南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52关于用地瑕疵事项的承诺函龙源电力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同时平庄能源拟将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且本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涉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因此本公司应当符合A股IPO相关条件。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国家能源集团或国家能源集团下属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国家能源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国家能源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本公司承诺,在相关子公司控股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国家能源集团完成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本公司。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54东北电力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5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龙源电力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国家能源集团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回购A股股份。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计划并购公告。回购计划包括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等信息。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回购计划。

  如回购完成后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将继续与国家能源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不影响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计划,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公司未如期公告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未实际履行回购计划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6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需公告具体稳定股价措施而未能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在触发日次日起的第20个交易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同意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57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8东北电力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9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东北电力    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60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国家能源集团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1东北电力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2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龙源电力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有,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龙源电力本次交易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4、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3龙源电力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完成各项业务的全面整合。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围绕“一个目标、三型五化、七个一流”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电网友好、环境友好为标准,根据资源禀赋和消纳情况秉持“陆海统筹、风光并举、多能互补、上下联动重点突破”的开发思路,积极扩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储备;坚持自主开发与合作收购相结合,通过股权合作和兼并重组,快速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有效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发展实力;更加注重科学管理,完善前期项目开发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以创新开发为中心,以发展研究和强化执行为引领的开发结构,从而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存续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64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龙源电力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求连续、稳定地向公司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表现、现金流状况、投资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决定是否建议派发股息并厘定股息金额。公司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股东派发股息,并可以进行中期分红或适时派发特别股息。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特殊情况是指:

  1)受不可抗力事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红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

  5)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按照《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66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平煤集团    1.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 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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