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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13版)

  (上接C13版)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本公司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续)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4、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期末净资产;

  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净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净额;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平均净额;

  9、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0、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11、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2、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伴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公司资产规模稳步增长。2018年末资产总额较2017年末增长40.51%,2019年末资产总额较2018年末增长10.79%,2020年末资产总额较2019年末增长1.72%,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盈利、增资引入权益资金以及氟化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等事项,引致货币资金、应收款项融资、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为进一步扩大氟化工产品产能,新建氟化工生产线以及技改项目等资本性投入逐年增加,报告各期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46.27%、59.77%和60.65%,规模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

  (2)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规模变动及其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主要由流动负债构成,流动负债占各期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47%、95.11%和97.30%。

  2、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7%左右。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碳配额转让收入、副产品销售收入、制冷设备配件销售收入和少量运输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毛利率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94%、23.44%和21.03%,总体保持稳定。报告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39%、22.99%和20.13%,毛利率变动受氟化工原料、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氟化工原料价格波动与氟碳化学品等产品价格传导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偏离度,因而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变动存在小幅差异,引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

  2018年,氟化工原料和氟碳化学品市场价格波动上行,主营业务成本增幅略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因而毛利率相比2017年有所下滑;2019年,公司自产氟碳化学品占比进一步提升,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含氟高分子材料和无水氢氟酸等高毛利产品的贡献占比提高,抵消了氟碳化学品产品市场价格震荡下行对毛利率的不利影响,因而201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与2018年基本持平;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2.86个百分点,虽然公司含氟高分子材料和无水氢氟酸等相对高毛利产品的贡献占比进一步提高,抵消了氟碳化学品产品市场价格震荡下行对毛利率的不利影响,但由于公司氟碳化学品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收入占比仍高达63.52%,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仍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主要为碳配额转让、制冷配件和副产品销售以及少量运输收入等,毛利率波动与其他业务收入结构直接相关。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70.32%、67.81%和78.75%,其中: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净利润,主要系非付现折旧摊销、财务费用汇兑收益以及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动综合影响;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比例为67.81%,主要系2019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大幅减少所致;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比例为78.75%,差异原因主要系非付现折旧摊销、财务费用和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等因素影响所致。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为净流出,主要系因公司处于快速成长阶段,氟化工产品产能逐年快速提升,新建氟化工产品生产线及技改项目,对应设备采购、厂房建造等资本性支出金额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主要系投资购买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并到期赎回。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项目主要为取得银行借款和吸收权益性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主要为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分配股利。2018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979.72万元,主要系因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权益性资金18,967.50万元;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240.49万元,主要系因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权益性资金10,250.00万元,同时新增银行借款净额8,561.00万元;2020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913.45万元,主要系因公司新增银行借款净额6,983.00万元。

  4、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

  报告期内,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资产规模增长迅速,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资本结构持续优化,盈利能力较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望进一步下降,偿债能力和资产周转能力将进一步提高。随着募集资金的逐步投入,公司的资产规模、生产能力、研发水平、销售网络将进一步扩大,募投项目顺利达产后,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将有望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为公司进一步获取市场份额,增强行业地位奠定重要基础。

  (五)股利分配情况

  1、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般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7年至今,公司共进行过1次分红。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按每股0.135元对股东进行分红,并授权管理层完成具体分红工作,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2,025.00万元。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2019年8月26日和2019年9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拟用于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3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事宜。根据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185,900.00万元,扣除在2020年1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前已投入资金5,895.04万元外,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1,832.06万元。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以上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存在的资金缺口,公司将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

  公司一直致力于氟化学产品生产经营及开发,是一家集萤石矿采选、萤石精粉、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仓储、运输和销售为一体的国内产业链最完整的氟化工企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主要的氟化学品制造商之一,未来公司规划在已有的生产线基础上,加大对高端含氟高分子材料、氟碳化学品的开发力度,扩大生产能力,丰富产品种类,力争打造国内领先、品种齐全、能适应多种特殊用途的专业氟化工产业基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巩固、拓展和升级。公司多年来积累的管理经验、技术实力、人员储备和客户资源是该等项目实施的重要基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为公司提供充足的原料供给,帮助公司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拓宽产品线,并扩大主要产品产能,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行业及市场相关风险

  1、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下游如空调、汽车、电线电缆等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生产能力、环保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行业近年来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周期变化。若未来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行业低迷,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2、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国内产品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针对的对象之一。

  (1)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

  报告期内涉及公司对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主要为:

  针对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于2016年6月作出倾销最终裁定,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01.82%和216.37%。2016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为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认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中美贸易政策

  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经中美双方长期谈判,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美方暂停原定2019年12月15日加征的关税,以及将已加征15%关税的第三批1,200亿美元商品税率降至7.5%。

  2019年及2020年,公司出口美国的整体收入为13,103.32万元和12,357.3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96%和6.33%。尽管出口美国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但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产品加征关税,将对公司经营效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重要原材料价格上行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萤石、无水氢氟酸、电石、硫酸、三氯甲烷等。其中氟化工的资源基础是萤石,由于萤石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来保护。

  虽然公司拥有萤石矿产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水平,但公司仍需对外采购。随着我国从严控制萤石开采量,产量增速逐渐放缓。未来若国家对萤石矿产资源的消耗控制不断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未来萤石价格可能持续上涨,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4、新产品替代风险

  氟制冷剂品种众多,按使用进程来分大致可分为四代。第一代制冷剂因严重破坏臭氧层已被淘汰;第二代制冷剂为HCFCs(含氢氯氟烃)类,在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但根据200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9次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关于加速淘汰HCFCs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从2013年开始实行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2015年实现10%的削减并最终在2030年前完全淘汰;第三代制冷剂为HFCs(氢氟烃)类,其ODP值为零,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具有性能优异、替代技术成熟的优点,但是鉴于HFCs制冷剂的GWP值较高,其排放不断增加将对全球变暖带来较大的隐患,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第四代制冷剂可进一步降低温室效应,目前尚未明确方向,也未大规模应用。

  目前公司第三代HFCs类含氟制冷剂产品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虽然HFCs类含氟制冷剂作为HCFCs类含氟制冷剂替代品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机遇,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产品可能会被其他综合性能更好的新型制冷剂替代的风险。

  5、新冠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2020年初在全国爆发以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公司作为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生产组公布的第一批50家省级重点外贸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

  目前国内的疫情已经逐步控制,对公司内销业务的影响逐渐消退。但全球疫情扩散形势尚较严峻,在全球范围内出现此起彼落现象。本次疫情对于全球经济贸易造成冲击,最终影响程度尚无法准确预期,不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并不影响公司的行业地位,但如果疫情短期内未能得到控制,并造成公司下游需求下降,则公司存在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二)政策相关风险

  1、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07,764.15万元、89,863.58万元和70,51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86%、48.79%和37.38%。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出口环境恶化且发行人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面临外销收入下降,整体收益下滑的风险。

  2、生产配额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氟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将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近年来国家在产业政策上对氟化工给予了重点扶持,公司一直受益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随着行业发展和格局的调整、社会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化工新产品新技术的推陈出新,不排除我国未来产业政策的变化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10月15日《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削减氢氟碳化物的基加利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发达国家应在其2011年至2013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基础上,自2019年起削减HFCs的消费和生产,到2036年后将HFCs使用量削减至其基准值15%以内;发展中国家应在其2020年至2022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的基础上,2024年冻结HFCs的消费和生产,自2029年开始削减,到2045年后将HFCs使用量降至其基准值20%以内。基加利修正案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4月,中国宣布已决定接受该修正案,截至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削减政策。

  公司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第三代制冷剂HFCs产能,如我国出台HFCs削减方案,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公司经营相关风险

  1、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敏感系数较高。未来若受宏观经济、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各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矿产资源储量低于预期的风险

  萤石资源的储备是公司业务发展的起点和业绩增长的基础。公司目前拥有采矿权2个,探矿权2个,截至2020年末已经探明萤石保有资源储量达到329.35万吨矿石量,未来公司还将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探矿权进行进一步勘查后申请采矿权。

  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周期长、投入大、复杂性较高、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矿山资源储量低于预期的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既有资源储量开发结果低于预期的风险。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核实公司资源储量,但在未来开发过程中,仍不排除实际可开采的资源量低于预期的风险。

  其次是公司持有的探矿权勘查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矿产资源的勘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勘查程度越低则勘查结果的不确定性越高。因此,如果公司未来对探矿权进一步勘查后取得的结果不及预期,则将影响公司未来的资源储备情况。

  此外,公司已将探矿权取得成本及详查、勘探阶段的成本按照准则要求计入无形资产合计1,465.89万元,若勘查后取得的结果不及预期,将直接导致无形资产存在减值情况,从而影响公司利润。

  3、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重视研发投入,重点围绕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改进,努力解决生产面临的技术难题,同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及当前业务经营的技术需求进行理论、应用和前瞻性技术研究。但研发能力与国外领先的氟化工企业相比仍略显薄弱,技术水平与行业领先企业仍存在差距。如果未来公司在向规模化、精细化、系列化的方向发展时,未能在产品的技术研发上跟上行业的步伐,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废物处理,将产生一定化学污染物。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日趋严格和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公司面临的环保监管力度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和重点环境治理设施的改造。公司已通过改进工艺、严格管理等措施,减少了污染物产生,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操作规程,但仍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疏忽等一些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三废”失控排放或偶然的环保事故。

  因此,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认识到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是公司经营的生命线。公司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不断创新,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尽管公司采取了上述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但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不能完全排除因偶发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用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况。虽然公司已进行规范整改,且相关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相关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童建国、童嘉成已出具了《承诺函》,针对补缴金额将无偿对公司予以补偿。若未来公司发生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则将面临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481.76万元、16,962.50万元和16,935.5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71%和17.54%和17.6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均在合理信用期限内,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在99%左右。虽然与公司合作的客户信用较好、回款及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公司已建立对客户资金计划或财务状况的持续跟踪机制,不断加强销售回款的管理,控制应收账款的规模,但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或现金流紧张,拖欠公司应收款项的情形,将导致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大幅增加或形成坏账损失,对公司净利润、现金流和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出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受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影响,在公司外销业务规模占比较高的销售模式下,如果国家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降低本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伴随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应纳税所得额稳步提升,如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07,764.15万元、89,863.58万元和70,51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86%、48.79%和37.38%。

  公司的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进行报价和结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公司报告期内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2,630.32万元、-320.79万元和2,273.18万元。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人民币对美元浮动区间不断扩大,汇兑损益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童建国、童嘉成两人实际支配公司71.79%的投票权。如童建国、童嘉成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投资计划、股利分配、人事任免进行控制,将可能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2、对子公司管控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8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金华永和、内蒙永和、华生氢氟酸、华生萤石、邵武永和、浙江华生矿业、海龙物流和香港永和;2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冰龙环保、内蒙华兴矿业;1家参股公司,为包钢金石选矿。由于各子公司地理位置、监管要求、主营业务上存在一定差异,对公司内部管理、统筹规划、生产组织、技术保障、项目研发和市场销售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持续保持满足前述要求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运作机制有效运行,将可能因管理和控制不到位而产生管理风险。

  (六)募集资金运用相关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公司收益增加幅度可能将低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因此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基于目前的产业政策、公司的发展战略、国内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情况等条件所做出的,但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未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下游需求情况、新客户拓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亦有可能导致未来市场容量有限,使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不达预期甚至初期亏损。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或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将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受工程设计、设备的购置和安装、设备试运行、市场推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成至完全投产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在募投项目建成后,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不如预期增长、同时募投项目收益不能覆盖相关的成本费用,募投项目每年的折旧或摊销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面临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或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整体业务量将进一步增加,这将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带来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体系不能迅速适应规模和地域范围的扩张,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公司业务范围、市场区域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需要大批兼具开发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如果人才储备不能跟上业务扩大的需求,募投项目实现效益将不达预期甚至初期亏损,使公司未来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年度框架合同或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2、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年度框架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3、工程施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建筑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如下:

  4、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借款合同如下:

  5、保险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赔偿限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保险合同如下:

  1、出口保险

  2、出口运输保险

  3、财产保险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无其他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3宗尚未了结的、涉诉金额(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具体如下:

  1、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永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蒙永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六建)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内蒙古永和氟化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化工六建承包建设内蒙永和位于内蒙古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黑沙图工业园区的办公楼、宿舍、仓库、食堂、机修车间、空压站、高压配电等建筑和设施。但由于该工程存在质量纠纷,内蒙永和未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内蒙永和给付原告承包的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黑沙图工业园区I标段界内五金仓库、机修车间、空压站等建筑和设施的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款449.28万元,要求内蒙永和给付上述工程款自2016年12月29日至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要求内蒙永和赔偿损失341.67万元。

  2019年3月29日,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内蒙永和工程质量维修整改费用129.85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和承担诉讼费用。根据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内建科司鉴[2019]建造鉴字第01号),工程质量维修整改费用75.66万元。

  2020年7月1日,内蒙永和变更反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质量维修整改费用75.66万元,请求依法判决因被反诉人承建的北宿舍楼存在无法修复的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工程款计71.68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92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内蒙永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化工六建工程款3,763,6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反诉被告中国化工六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内蒙永和质量维修整改费用378,318.5元;(3)以上两项折抵后,由本诉被告内蒙永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中国化工六建工程款3,385,37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驳回本诉原告中国化工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内蒙永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8日,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内蒙永和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内092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被上诉人中国化工六建:(1)支付上诉人内蒙永和质量维修整改费用756,637元;(2)因被上诉人中国化工六建承建的北宿舍楼存在无法修复的工程质量问题扣减20%工程款计716,839元;(3)一审期间发生的鉴定费105,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化工六建承担;(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020年11月30日,中国化工六建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1)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9)内092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由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质量维修整改费用378,318.5元”;(2)请求驳回一审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9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告内蒙永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化工六建工程款3,763,6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反诉被告中国化工六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内蒙永和质量维修整改费用378,318.5元;(3)以上两项折抵后,由本诉被告内蒙永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中国化工六建工程款3,385,37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驳回本诉原告中国化工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内蒙永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内蒙永和尚未提交针对二审判决的申诉请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案件系内蒙永和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涉及发行人或子公司的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较大影响。

  2、邵武永和与浙江明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

  邵武永和于2020年6月17日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明城”)腾退出施工场地和支付违约金433.00万元(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其后按每日1.00万元计至被告腾退出施工场地止)。

  根据该起诉状,邵武永和原与浙江明城签署了《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土建项目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邵武永和将暂估人民币壹亿元的土建工程发包给浙江明城施工,后因浙江明城对资金与人员估计不足,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双方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解除合同,但浙江明城因拖欠供应商和施工班组的款项而导致至今无法将塔吊、货梯和模板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撤出施工场地,致使邵武永和无法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进行后续施工。故邵武永和提起上述诉讼。2020年7月14日,邵武永和向邵武市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冻结了浙江明城470.00万元存款。

  2020年9月4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7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浙江明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出施工场地;(2)被告浙江明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永和违约金63万元。

  2020年9月25日,针对上述一审判决,邵武永和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浙江明城(1)支付上诉人违约金415万元;(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浙江明城也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邵武永和于2021年1月8日收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武永和于2020年7月27日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署了《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土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土建项目,合同金额暂估人民币8,0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邵武永和终止与浙江明城的合作关系后,已与新的合作方及时签署了新的施工合同并合作,不会对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土建项目的建设造成实质影响。

  3、邵武永和与浙江明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

  邵武永和与浙江明城于2018年8月23日、12月17日签署邵武永和新型环保制冷剂及含氟聚合物等氟化工生产基地土建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上述施工合同并签订了退场协议,双方约定浙江明城提交工程量结算齐全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审计后进行结算,因浙江明城迟延提供工程量结算资料且资料完备性欠缺导致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2020年10月12日,浙江明城向邵武市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子公司邵武永和,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及子公司邵武永和共同支付工程款1,787.27万元以及赔偿逾期支付进度款损失16.71万元。2020年10月23日,浙江明城向邵武市人民法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及子公司邵武永和支付工程款802.95万元(与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合计2,590.22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发行人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正在积极应诉,2020年12月25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完成一次开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案件尚未判决。双方对于应付的工程结算款尚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正在积极协商并与第三方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尽快完成对结算工程款的审计工作,发行人已对浙江明城的应付工程款进行了相应的计提,上述工程款计入公司在建工程,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根据案件律师访谈确认,浙江明城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判决结果对发行人的日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伤害方面的重大纠纷,不存在潜在争议,不存在相关的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内蒙永和与中国化工六建合同纠纷等案件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等产生较大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次发行承销期内,下列文件可在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6:30

  三、文件查阅地址

  (一)发行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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