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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9版)

  (上接C7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苏州纳卓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刘霞明于2019年2月从发行人处离职;李文赵于2019年12月从发行人处离职,并与苏州纳百签署《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苏州纳卓3.15万元出资份额转回给苏州纳百,赵伟于2021年1月从发行人处离职,并与苏州纳百签署《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苏州纳卓0.63万元出资份额转回给苏州纳百,前述出资份额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5,614.5948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4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11.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4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14.5948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6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00%,获配金额5,343.95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公司纳微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1年5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管与核心员工参加科创板IPO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纳微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纳微资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纳微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纳微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据相关规则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具体名称:中金公司纳微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4月30日

  备案日期:2021年5月10日

  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4,42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规模:人民币3,568.55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数量:440万股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上述参与对象中,华晓锋、武爱军、赵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公司核心员工。

  纳微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获配股数440万股,获配金额为3,550.80万元,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7.75万元。

  (五)保荐机构跟投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证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证投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1,775.4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220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4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1.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0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1.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8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6元/股(按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1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5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793.61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 201Z003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6月18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14.5948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0,014.5948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4,714.39万元。根据“容诚验字[2021] 201Z003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0,793.61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7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6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6,067,030,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821.80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22.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1087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214,011股,放弃认购数量5,98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18.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178,177股,放弃认购数量1,823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81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01Z00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亦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3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其中,公司2021年1-3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审阅,并出具容诚审字[2021]201Z0109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联系电话:010-6083 7150

  传真号码: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朱绍辉、王栋

  联系人:楚合玉

  中信证券为纳微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朱绍辉: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朱绍辉先生曾负责或参与哈三联、济民制药、迦南科技等IPO项目,重药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联化科技公开增发项目。

  王栋: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执行总经理、博士。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栋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亚辉龙、爱美客、卫信康医药、步长制药、灵康药业、海思科药业、海宁皮城、天顺风能、海天味业、海南橡胶、恒泰艾普、深圳新国都等IPO项目及三诺生物可转债、塞力斯非公开发行项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提高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纳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江必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荣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前述1-6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于对陈荣华权益补偿而导致本人通过苏州纳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通过苏州纳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其他规定或要求,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公司股东苏州纳研、苏州纳卓、苏州纳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胡维德、赵顺、张俊杰,副总经理武爱军、华晓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林生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学坤、余秀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8、公司股东华杰投资、宋功友、元生创投、宋怀海、黄立军、天汇红优、新建元二期、美兰创投、苏纳同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公司股东高瓴益恒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3,551,807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13,496,867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宋功友处受让发行人257,15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977,17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公司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2,214,50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415,10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首次申报时点距离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根据前述法规调整本承诺。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公司股东上海药明康德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1,845,41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7,012,577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2、公司股东国投创合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1,291,79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4,908,802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胡维德处受让发行人243,30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924,54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3、公司股东惠每基金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877,193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3,333,333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4、公司股东天汇苏民投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处受让发行人352,69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1,340,241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胡维德处受让发行人225,31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56,197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宋功友处受让发行人211,46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03,567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5、公司股东新建元三期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必旺处受让发行人789,47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3,000,005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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