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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有关承诺和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基于上述原则,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需要减持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价格和数量减持。本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本人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人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项。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保球、饶锡林、文正国、赵红,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胡明强、陈勇,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梁大钟、施保球、饶锡林,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4、高级管理人员李泽伟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泽伟,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股东梁晓英、梁瑶飞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梁晓英、梁瑶飞,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6、公司股东气派谋远及其有限合伙人庞琳铃承诺

  (1)公司股东气派谋远,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①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企业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企业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本企业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②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有关承诺和约束措施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基于上述原则,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两年后需要减持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价格和数量减持。本企业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企业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本企业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企业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等款项。

  (2)气派谋远有限合伙人庞琳铃,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通过气派谋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持有的气派谋远的财产份额作出承诺如下:

  自气派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气派谋远间接持有的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气派谋远财产份额。

  在遵守上述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所持气派科技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及气派谋远财产份额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气派科技。

  7、股东林治广、高宏德、李庆丹、刘明才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林治广、高宏德、李庆丹、刘明才,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8、股东深创投、东莞红土、深圳红土承诺

  公司机构投资者深创投、东莞红土、深圳红土,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 公司或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前的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首次减持股份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后续减持股份行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3)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公司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公司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措施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公司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9、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机构投资者昆石天利、昆石创富、童晓红、杨国忠、冯学贵、雷刚、刘方标、徐胜、斯毅平、陈回多、蔡佳贤、祝小健、李奎、徐东海、刘欣、郑涛、徐亮、江明明,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企业/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企业/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针对上述措施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企业/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企业/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相关主体”)应协商确定启动本预案规定的及/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届时要求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该等具体措施将在公司及/或相关主体按照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依法实施。

  (1)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50%,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100%。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

  (2)公司回购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下,公司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

  上述回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以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用于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主体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5)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应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上述既定的股价稳定措施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主体可以制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股价稳定措施。

  3、约束措施

  (1)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触发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自动增持义务,但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以及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控股股东无合法理由对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3)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4)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的约束措施

  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管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

  (5)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约束措施

  如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6)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A股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4、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大钟和白瑛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瑶飞、梁晓英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大钟和白瑛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瑶飞、梁晓英,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确定由本人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本人将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本人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本人将按照前述增持计划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

  本人将严格履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与本人有关的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及约束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保球、饶锡林、文正国、胡明强、陈勇、李泽伟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确定由本人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本人将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本人将按照前述增持计划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

  本人将严格履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与本人有关的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及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一 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以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确认并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瑶飞、梁晓英就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确认并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出具《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因而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基于此,气派科技就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制定如下应对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密度大矩阵小型化先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目前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行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持续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管理,持续稳定的推进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的建设,通过深挖内潜、夯实基础,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还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控和投融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调整机制等内容,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分红。公司上市成功后,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由于经营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内外部风险,公司制定的前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不是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梁大钟,实际控制人梁大钟及白瑛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为保证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梁大钟和白瑛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并经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并优先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结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上市后的现金分红应当与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上市后三年内,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20%,且上市后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现金充裕,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3)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②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③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作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公司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公司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公司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人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除了本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已列明的约束措施外,如本人未能依法履行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且本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人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除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与本人有关的约束措施外,如本人未能依法履行其他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制的企业,下同)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事宜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声明及承诺

  1、本人声明,除了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外,本人和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也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或事项。

  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或事项。本人将依法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

  二、约束措施

  1、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异议方”)认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时,异议方有权向本人书面询证,本人应在接到该询证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解释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如异议方在收到本人的书面解释和资料后仍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异议方有权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应在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如董事会认为本人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本人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并将从事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如发行人要求本人无偿将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依法转让给发行人的,本人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如违反本声明、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赔偿发行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梁大钟及实际控制人白瑛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人及控制的附属企业(包括本人目前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及该等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属企业或单位)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控制发行人或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

  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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