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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期,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提起诉讼情况、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新增提起诉讼及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一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792民初999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94,258.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4,258.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10,000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野马动力总成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野马动力总成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194,258.67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野马动力总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792民初999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科技与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06月08日,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金总金额为194,258.67元,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二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792民初998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34,99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4,998.48元为基数,自2019年0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10,000元;

  ③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绵阳分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抵扣完原告应承担的982,593.69元索赔款项后,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434,998.48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绵阳分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一作为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792民初998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06月08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金总额为434,998.48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三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792民初997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949,983.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49,983.24元为基数,自2021年02月0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10,000元;

  ③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变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提供了其生产所需货物,但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949,983.24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一野马汽车绵阳制造公司催收欠款,但被告一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一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混同,被告二依法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三系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与被告一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在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货值金额为109,941.24元的产品系通过被告三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送货给被告三后,被告一及被告二要求与被告一进行结算,被告三要求将该部分货款直接转移给被告一,并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具给被告一。三被告在业务、人员、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被告三依法也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792民初997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主要调解协议如下:

  ①原告蓝黛变速器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06月08日,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本金总金额为949,983.24元,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前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四提起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1104民初1979号)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580,166.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580,166.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汉腾汽车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开发费用1,964,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64,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0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汉腾汽车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汉腾汽车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向被告供应变速器总成、变速箱总成、减速器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汉腾汽车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如约向被告汉腾汽车提供了其生产所需产品,但被告汉腾汽车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580,166.11元。前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以电话、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汉腾汽车催收欠款,但被告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

  除前述欠付的货款以外,原告还根据与被告签署的《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以及被告的要求和指示为被告开发了B15H车型的减速器总成、减速器电机控制器等零部件。根据双方约定,开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被告汉腾汽车承担400万元,原告承担100万元。对于应由被告承担的400万元开发费用,被告应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其余200万元开发费用按两年2万台进行分摊,2年到期未分摊金额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单台分摊金额为100元(含税)。在2年期满时,原告仅分摊了359台,合计金额35,900元的开发费用(含税),被告仍需支付原告余下开发费用1,964,100元。但摊销期满后,原告多次以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付的开发费款项,但被告均未支付。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赣1104民初1979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蓝黛变速器货款及开发费合计人民币6,544,266.11元,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

  ②如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原告蓝黛变速器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需要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逾期未付款金额的5%;

  ③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如需原告蓝黛变速器归还LD220ERA01左箱体、右箱体工装,原告蓝黛变速器应在收到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工装的通知后30日内将LD220ERA01左箱体、右箱体工装交还给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在工装交还前,原告蓝黛变速器应对工装进行妥善的保管),否则,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蓝黛变速器归还LD220ERA01左箱体、右箱体工装;

  ④原告蓝黛变速器放弃主张的货款、开发费截至2021年05月26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已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12民初4226号)

  (3)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112民初4226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384,912.83元,如果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本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从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2、案件2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12民初4227号)

  (3)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及上述案件1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112民初4227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甲方蓝黛变速器与乙方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货款本金总金额为4,833,791.27(含质保金1,068,892.81元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7,850元,样机款93,406.36元),乙方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各个时间段向甲方支付货款。

  ②如乙方任何一期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能支付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从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3、案件3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120民初7503号)

  (3)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20民初7503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951,106.06元,并以951,10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2.02元,由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及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注2: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现名称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力帆股份司法重整,力帆股份自2020年08月21日起,启动了力帆股份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帝瀚机械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力帆股份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力帆股份对公司子公司被确定的债权以现金结合转增股票方式进行抵偿,上表中部分力帆系案件因债权获偿结案。

  注3:①根据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92破4-1号),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裁定受理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临沂众泰汽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09月04日发出《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③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2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⑤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5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7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05月13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⑥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62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公告对涉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⑦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申2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破产重整案。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4: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相关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5:2020年12月01日,力帆股份管理人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子公司作为力帆股份下属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收到力帆股份清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股票883,922股。

  注6: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4、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主要为公司向相关客户就货款纠纷提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客户经营情况及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存货等足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诉讼案件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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