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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内容:中鼎集成向浦林成山轮胎(泰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套PCR成品胎立体库系统项目;

  ●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1,270万元(不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交货日期: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设备交货、安装和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预计对公司2022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保证、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履约能力良好,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披露依据及审议程序情况

  1、披露依据:《诺力股份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审议程序:相关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告,未达到强制性披露的标准,属于公司自愿性对外披露,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近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成”)与浦林成山轮胎(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林成山轮胎”)签订了《泰国工厂半钢立体库建设合同》(合同编号:2021TG108),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1,270万元(不含税)。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根据浦林成山轮胎提供的信息,合同对方当事人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浦林成山轮胎(泰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宏志、车宝臻、张有干、石富涛、王雷

  注册资本:6710000000泰铢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注册地址:399 , Moo 4, Tambol Nong Sua Chang, Amphur Nong Yai, Chonburi

  经营范围:轮胎的回收利用、种植橡胶树,并用橡胶生产其他产品及销售、有权调整公司股份价值、有技术开发支持权及售后服务权、有设计、生产、开发、销售乘用轮胎和商用轮胎的权利、有从事天然橡胶和人造橡胶等的贸易工作及其他等等。

  浦林成山轮胎与诺力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的签约双方

  甲方(采购商):浦林成山轮胎(泰国)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商):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象及价格

  中鼎集成向浦林成山轮胎提供PCR成品胎立体库系统,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1,270万元(不含税)。

  (三)结算方式

  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30%,发货前提供发货清单后支付30%、设备到达甲方泰国工厂后支付10%,工厂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验收合格一年付款10%(质保款)。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需要开具同等金额的形式发票给甲方。

  (四)交货期限及地点:

  合同设备交货期限: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设备交货、安装和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

  交货地点:浦林成山轮胎(泰国)有限公司厂区内(泰国武春里)

  (五)质量保证期限

  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在此期间内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误产由乙方负责修理和包赔,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质保期内由质量或者设计方面原因更换的零部件在更换或修复后质保期顺延12个月。

  (六)主要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

  2、乙方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现场做好防护,防止粉料飞扬;施工中不得碰动设备的气动管道,因乙方施工过程出现问题造成废品轮胎,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如因乙方原因项目未能按约定期限并竣工并验收合格,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支付标准为:每延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若延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论甲方是否当方解除本合同,其都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计项目款总额的20%。如甲方延期付款,每延迟壹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计按延迟部分的0.1%。

  4、合同生效后,如对方无过错。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均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5、若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甲方遭受损失,且损失金额大于违约金金额,则就超出部分,乙方应全额赔偿给甲方。

  6、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则乙方应于20日内重新施工,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施工义务,或者经一次整改后,工程仍无法全部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价款,乙方另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七)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地区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八)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明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2、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订单对形成对客户业务依赖。

  3、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巩固中鼎集成在仓储物流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的领先地位,有利于拓展无锡中鼎在海外市场的业务,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向全领域智能内部物流系统提供商的转型升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已正式生效。合同各方主体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则公司在履行合同是产生违约风险,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内容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中鼎集成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实际为中鼎集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882万元(不含本次)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5.2亿元,其中对中鼎集成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4亿元。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诺力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鼎集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会补充合同,以满足新签项目建设等业务发展需要。

  2021年6月16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山北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BZ022621000240),对上述签署的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会补充合同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以满足和支持中鼎集成的业务发展。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5号

  注册资本:7,4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4934305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科

  成立日期:2009年2月9日

  营业期限:2009年2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的研发、销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重运输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设备、输送设备及辅助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货架、金属结构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中鼎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状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经营情况如下: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

  3、债务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壹亿元及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

  5、保证方式:最高额担保

  6、保证期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充分考虑了中鼎集成的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下属子公司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担保各项事宜,充分掌握被担保方的信用、财务及担保风险情况,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本事项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的期限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5.2亿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3,1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诺力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诺力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鼎集成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022621000240”)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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