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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041,028.37元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广场”)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消防”)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石化消防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 起诉方石化消防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 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年7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就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承包范围包括盱眙雨润广场二期(商业A、商业B、4#住宅楼、综合楼)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根据合同附件B(投标书),工程投标总价13,442,192.17元,最终优惠后总价1260万元【优惠下浮比例6.26529%】。合同第26.2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单栋楼完工付款至单栋楼的50%, 消防验收合格付至单栋楼80%,结算完成付款至结算价的95%,付款时分楼栋分别申报工程进度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2019年9月,商业业态调整导致消防部分需要改造,甲方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指令,双方又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第2.1条约定,补充协议工程造价为2,290,182.27元。

  2020年1月2日,由于盱眙雨润广场商业B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更换,原被告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协议工程造价为792,878. 15元。

  现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竣工及移交情况如下:4#住宅楼、综合楼、商业B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也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另外,因被告未提供商业A的消防审图后施工图,导致商业A无法继续施工。

  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于2020年3月份开始进驻施工现场,并依据《补充协议2》约定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商业A的消防审图后的施工图以便顺利施工。但被告除拒付工程款外,还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已无法继续商业A的安装施工,只能确认商业A已完成安装的工作量后撤离施工现场。

  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即刻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因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承建的商业A、商业B、4# 住宅楼、综合楼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753,031.4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移交的商业A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109,743.6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因延误工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178,253.28元;

  (4)、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商业A、商业B、4#住宅楼、综合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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