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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下转D32版)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1-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部门就问询函中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同比下降13.53%,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8.94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725.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5,263.09万元。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六年为负值,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

  (一)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逐项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以及你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近3年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情况如下表:

  

  林州重机始创于1982年,1987年开始生产煤机配件,2004年开始生产煤矿整机产品——液压支架,2007年开始生产刮板输送机等煤矿运输设备,2009年开始生产采煤机产品,2010年开始生产掘进机产品,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煤炭综采设备供应商,主营业务包括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采煤机、掘进机、煤矿综合服务等。

  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为液压支架、刮板机、掘进机及采煤机、军工产品、煤矿综合服务、铸锻件、配件销售及其他业务收入,非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电费、销售材料及担保费收入等。本年度共确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1,097.66万元,其中:经营租赁收入7.62万元,认定依据为房屋租赁无长期业务开展计划;销售材料收入804.71万元,认定依据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林州重机配件及材料销售收入中非自产加工、外采转售所产生的收入可能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其他收入285.33万元,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林钢”)其他业务收入125.46万元、担保收入83.58万元、水电费及报废品销售收入等76.29万元,认定依据为非可持续性收入。

  公司拥有2,800台(套)行业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其中德国进口霍夫勒磨齿机、德国DMG数控加工中心、数控龙门铣镗床、数控深孔镗床等国内外最先进的高精度数控加工设备100余台。公司拥有具备生产煤矿综采成套设备的标准化厂房及成套设备生产线,拥有专利、安标百余项,涵盖成套煤机产品的安标。设有技术研究院,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未来五年,公司将充分抓住煤机行业新的发展机遇,继续以“打造国内一流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为愿景,充分发挥公司研发、品牌、客户和管理服务等优势,做大做强煤机及其相关主业。同时,将沿着“面向海空天、瞄准高精尖、协同发展、优势突出”的发展思路,通过与科研院所共同研究开发等途径,加快布局,将军工装备制造业务打造成公司的优势业务板块,实现煤机业务和军工业务的“双轮驱动”。

  综上所述,公司各项业务是在传承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近几年业务量比较稳定,预计未来3-5年不会有大的变化,不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

  (二)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如是,说明合并日前该子公司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

  (三)结合行业发展特征、产品和业务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六年为负值的原因,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如有);

  回复:

  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产品为煤矿专用综采设备,主要为液压支架和刮板运输机,该两种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业务模式为签定合同后再组织生产。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2015年、2016年为最近一轮周期的最低点,2016年底、2017年初开始出现复苏,2018年、2019年到达高点,2020年度有所回落,目前处于相对稳定期。

  2015年至2020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有关财务指标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连续6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营业收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二是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三是财务费用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

  收入方面,郑煤机、山东矿机近6年煤机业务收入中2016年最低,2017年开始好转,2019年、2020年达到最高峰;公司的煤机业务收入同样是2016年最低,2017年开始向好,但2018年、2019年、2020年三个年度基本持平,与同行业的上升趋势出现分离,主要原因是受限于流动资金规模,开工率不足。

  毛利率方面,郑煤机、山东矿机近6年煤机业务平均毛利率分别为33.3%、25.02%,行业平均毛利率为32.13%,公司平均毛利率为19.53%,比行业平均低12.6%。原因主要是受限于流动资金规模,开工率不足,产能利用率较低,固定成本分摊率较高,生产成本相对较高。

  财务费用方面,郑煤机、山东矿机近6年财务费用合计分别为6.95亿元、0.95亿元,分别占总营业收入的0.74%、1 %;公司6年财务费用合计为6.99亿元,占总营业收入8.37%,主要原因是公司负债率较高,收入总额与负债总额不匹配。

  2021年度,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如下:

  第一,集中精力抓增收

  1、集中全公司资源增加主营煤机产品产量,扩大销售收入。做到:订单有储备、材料有保障、生产按计划、交货要及时。

  2、做强做大军工业务。公司军工业务经过3年多的积累,今年有较大突破,公司以此为契机,严把质量关,盯紧交货期,在军工行业树立标杆,做大做强军工业务,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第二,全力以赴降成本

  1、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毛利率。

  2、加强费用管理,降低招待、办公、差旅、车辆等费用。

  3、对管理人员进行优化,重新进行定岗定编,开展全员绩效考核,提高工作效率,综合降低人工成本。

  4、将闲置、无效、低效资产剥离,减少折旧等固定费用。

  第三,加大应收款项回收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除市场营销部外,公司还安排清欠办、法务部共同参与应收款项回收。对于长期没有回款且已无后续合作的客户,由法务部通过诉讼解决,清欠办负责落实执行;对于可能有后续合作,但回款不及时的客户,由法务部出具催款函;对于长期合作客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在保证客户关系的情况下争取按时回款或提前回款。

  第四,降低财务费用

  2021年度,公司拟通过协商、申请政府协调等方式,降低安阳商都农商行、林州农商行两家银行的贷款利率,降幅不低于20%。

  (四)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公司自查,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中第(二)条“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虽然公司存在部分账户被冻结,但公司已被冻结金额合计825.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的1.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根据已披露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中第(六)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中第(1)条“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的情形;但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一)针对“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收入和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分析近三个年度营业收入的构成、持续时间及未来业务开展计划,逐项判断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

  3、检查与收入相关的合同,了解交易的背景及相关情况;复核主要合同条款,对比合同内容、交易方式及收付款方式与以前年度类似合同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包含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内容;

  4、获取并检查合同内容与数量、发货出库单、发货时交付三方物流公司的运单(有客户到货签字)、客户验收单以确认合同内容与具体交易内容一致。

  5、我们对主要客户进行了背景调查,通过检查工商信息、电话拜访等方式,以分析采购行为是否与其经营内容和规模相符,是否涉及关联方关系;

  6、按产品类别对各年度、本审计年度各月度的收入权重、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

  7、结合应收账款对本期的主要营业收入项目实施函证程序。

  (二)针对“报告期是否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我们获取并检查的被审计单位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并记录本年度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3、我们通过工商信息网站等了解本年度工商登记是否与我们了解的合并范围相一致。

  4、我们进行了治理层、管理层访谈并获得相关声明。

  (三)针对“结合行业发展特征、产品和业务模式、同行业可比公司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六年为负值的原因,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我们在计划阶段和完成阶段均实施了分析程序,包括趋势分析及同行业对比分析并分析重要差异原因。

  2、我们走访生产线,结合生产流程执行观察、检查、询问程序,以验证差异原因。

  3、获取企业的经营预算及现金流量预测并分析其可实现性。

  4、检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并针对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信息执行询问及检查程序。

  5、与治理层、管理层进行沟通,并检查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本年度被审计单位共确认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1,097.66万元,我们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回复意见里关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的认定,充分考虑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基础上认定的;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89,399.80万元,为液压支架、刮板机、掘进机及采煤机、军工产品、煤矿综合服务、铸锻件、配件销售及其他业务收入,各类业务均为连续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管理层计划未来持续开展,不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情况。

  (二)本报告期不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三)1、会计师认为林州重机连续扣非净利润连续六年为负值的主要原因为:(1)国家产业政策深度调控导致煤炭开采行业、煤矿机械制造行业出现周期性低谷阶段,现阶段处于全面上升期;(2)林州重机的产品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水平;(3)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2、林州重机的产品毛利率低于同行水平的主要原因为受限于流动资金规模,导致开工率不足,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较高。

  (四)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林州重机不存在规则所述(一)、(三)、(四)、(七)项情形。由于诉讼事项,林州重机存在规则所述:“(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由于保留意见事项(一)所述实质性的资金占用事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款项余额的可收回性及原因,不确定林州重机是否存在规则所述:“(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林州重机存在规则所述:“(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林州重机不存在规则所述(一)(二)(三)(四)(五)项情形;

  依据会计师对于《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理解,林州重机适用于通知所述:“(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的情形。

  二、 审计报告显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提及其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你公司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园华盛”)提供担保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36,975.37万元涉及的损失及追偿金额。

  上述与梅园华盛相关的预计负债事项亦是你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两项基础之一,我所在2019年年报问询函中重点关注了上述预计负债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年审会计师就此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年报年审会计师在2020年5月27日披露的回复中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请年审会计师:

  (一) 说明对梅园华盛计提的预计负债事项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并说明判断的理由和依据;

  会计师回复:

  根据审计报告日前诉讼及和解、代偿事项进展,梅园华盛担保事项未发生进一步损失;连带责任预计可获得的损失补偿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条件,未来在没有得到实际补偿的情况下确认或有资产的可能性存在较高不确定性,梅园华盛担保事项2020年度仅涉及预计负债单个科目期末余额369,753,705.34元,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未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2021年3月9日):“三、广泛性:(一)准则规定:广泛性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是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者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者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三)监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慎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如无明显相反证据,以下情形表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包括存在多个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重大事项;单个事项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及文件中相关案例,我们审慎评价梅园华盛计提预计负债事项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符合指引及其案例中关于广泛性的要求,因此,我们发表预计负债事项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仍存在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影响。

  (二) 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及范围在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判断依据,如是,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形;

  会计师回复:

  2020年4月3日,林州重机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01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金租公司”),申请执行金额369,753,705.34元,2019年度财务报表确认预计负债369,753,705.34元,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69,753,705.34元,基于当年度重大损失程度以及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诉讼事项可能存在潜在的进一步恶化等考虑,无法判断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及公司相关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且考虑当年度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协同影响,认为该事项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连同立案调查事项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查阅了相关诉讼资料、企业往来函件,长城金租公司并未主张更大规模的债务追偿诉讼及更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且于2021年4月28日,长城金租公司与林州重机公司达成《债务代偿意向书》,双方达成的:“代偿金额意向为2-3.7亿元,方式为林州重机可以用现金或长城金租认可的其他资产向长城金租或购买长城金租债权的第三方进行代偿;”基于预计负债事项仅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个科目仍存在重大影响,对于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未产生影响,且诉讼事项于审计报告日前未发生进一步恶化,2019年度立案调查事项2020年度也已结案,会计师虽仍然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林州重机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损失准确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准确金额,但该事项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仅产生重大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影响,因此,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说明就同一事项会计师形成不同审计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度审计意见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

  2019年度存在另一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梅园华盛计提预计负债事项也存在可能处罚的情况,上述事项如果发生对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都产生重大影响;且当时存在可能进一步恶化的考虑,无法判断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及公司相关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两个事项协同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形成了重大且广泛的影响。2020年度梅园华盛计提预计负债事项仅对资产负债表单个科目产生影响;审计报告日前依据诉讼及和解、代偿事项进展,未发生进一步损失;未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经结案。基于同一事项对各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事项本身的发展进程、与其他事项的协同影响、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以及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进一步恶化可能性,会计师对2019年度和2020年度表达了不同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对林州重机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是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 审计报告显示,由于你公司在实施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方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对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的资金占用,其中包括银行存款27,542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收到,2021年1月1日支出)、其他应收款原值34,522.96万元,合计62,064.96万元。审计报告日前你公司通过收购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29.20%股权收回资金占用款13,000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款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款项余额的可收回性及原因。

  此外,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显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9.26亿元,其中7.98亿元系一年以内形成的往来款。

  请你公司:

  (一)列表说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形成时间、对手方名称、形成原因或具体情形、金额明细;

  回复:

  母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二)说明大额银行存款27,542万元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20年12月31日)转入并在下一报告期初(即2021年1月1日)转出的原因,转入和转出的对手方名称,进而说明财务报表列示的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

  回复:

  此次变动的款项为其他应收款,形成原因是贷款续做时的受托支付业务,因业务发生后未及时收回,暂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2020年底,公司多次向债务人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林州建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催收。经过多种方法反复沟通,迫于催收压力,债务人提出分两步走解决问题:第一步,过渡阶段,2020年底筹集临时资金暂时归还一部分,2021年1月份将上述款项退回以加快其筹集长期资金归还公司,于2020年底收到27,542万元,并于2021年1月份退回;第二步,债务人在2021年6月底前筹措长期资金一次性彻底解决。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经与债务人反复确认,一部分款项将于2021年6月底归还公司,剩余部分款项将于2021年7月中旬左右归还公司(还款计划如下表)。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财务报表列示的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没有发现不相符情况。

  

  (三)说明年审会计师所称对银行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资金占用形成时间、具体情形和金额明细、占用方名称或姓名、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

  1、上述资金占用形成时间、占用方名称、金额明细等具体情形如下表:

  

  上表中,前三个单位在上年度也存在受托支付情况,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相关银行在审批续贷业务时,仍将该三个单位在续做批复中设定为受托支付方;二是在进行受托支付前,公司充分与收款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能够及时收回:三是收款方承诺多偿还一部分老欠款。因此,除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外,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报告期末余额均有所下降。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增加原因是: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受托支付款项时,为避免直接资金回流(部分银行业务流程需要),部分资金通过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转回公司。总体来说,该三个单位的欠款余额合计较上年度有所下降。如下表:

  

  (1)公司合并报表中银行存款科目中存在的资金被债务人使用的情况如下表:

  

  (2)公司合并报表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存在的资金被债务人使用的情况如下表:

  

  2、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认真核查:

  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5%以上股东与上述债务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情况

  

  董监高任职信息

  

  (2)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情况

  

  董监高任职信息

  

  对外投资情况

  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持有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49%的股权(注: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原参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已辞去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职务,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3)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情况

  

  董监高任职信息

  

  (4)林州建庆贸易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情况

  

  董监高任职信息

  

  由上述列表的基本情况列示中得知,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5%以上股东未持有上述债务人的股权,也未在上述债务人的单位任职,因此,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5%以上股东与上述债务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说明你公司就大额其他应收款和资金占用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催收措施,截至目前的回收进展,你公司就前述各笔资金占用分别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上述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并说明判断理由和依据。

  回复:

  公司大额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如下表:

  

  1、上表第8项,根据账龄,公司于2018年全额计提减值。目前未形成解决方案。

  2、上表第7项,根据账龄,公司于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目前未形成解决方案。

  3、上表第4-6项,因为涉诉等原因,公司于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经过起诉,最新回收进展为:

  (1)上表第4项,公司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讼诉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20)京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判决内容为:一是兴仁县国保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林州重机回购款128,670,574.05元及前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128,670,57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回购款128,670,574.05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是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三是陈启石在70,4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启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四是驳回林州重机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G66版刊登判决内容公告送达判决书,其中公告期60日,上诉期15日,按照公告期限判决书应当在2021年4月17日生效,判决书生效之后即可申请执行。2021年4月17日之后,法务部门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主审人员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判决书生效事宜和后续执行事宜。但案件主审人员电话告知,现因国保煤矿方对判决书送达方式及上诉期限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案件标的额较大,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上述问题作出请示。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1京民申3702号),上述案件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2)上表第5项,公司对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已于2020年12月22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2020)豫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要求一是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林州重机租赁租金债权45,526,993.67元及违约金(以45,526,993.6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1.97%计算);二是王乃荣对上述租赁租金债权及逾期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上表第6项,关于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欠款,自2020年初即由专职负责清收欠款的部门——清欠办牵头,会同计划财务部、证券部、办公室对该笔欠款千方百计、软硬兼施进行大力催收;并在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对方,目前法院已开庭待判决;在公司强大催收压力下,对方已提出初步偿还计划,拟分12期按月偿还。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对方已偿还我公司726万元。

  4、针对上表第1-3项,自2020年以来,公司采取了多种方式催收:一是定期发送律师函,从法律层面施加压力;二是协调各方关系,用这部分债权抵付债务,已于2021年4月底通过该方式解决13,000万元;三是严厉要求债务人出具限期还款书面承诺,目前较大金额欠款方均已出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全额还款。如下表:

  

  公司认为,公司的催收措施已起到一定效果,且债务人均出具了限期还款承诺书,因此公司在2020年期末公司根据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计提依据较为合理、充分。

  四、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转回7,364.26万元,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同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的判断和会计估计,因此年审会计师将信用减值损失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年报显示,2019年度你公司共计提了各项信用减值损失共计15.83亿元。请你公司:

  (一)说明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大额信用减值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转回、转销或其他原因减少的,结合相关客户的具体情况说明转回的具体判断依据;

  回复:

  报告期转回或转销的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情况如下表:

  

  上表中,按单项计提转回和转销的具体原因及判断依据见下表:

  

  (二)结合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转回的情况,说明前期计提巨额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前期是否存在“大洗澡”行为,是否为报告期归母净利润扭亏为盈的主要因素。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二)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按单项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情况共计3,216.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表第1项,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欠款,公司于2019年底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尚未开庭审理,当时债务人已处于停产状态,无法预计复工时间,且其当时法律诉讼较多,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对此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债务人还款能力较差,公司欲全额追讨回该笔债权可能性不大,有可能造成47,997,644.06元的坏账损失”。因此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2020年4月底,法院对此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债务人分期支付3,000万元终结债务,但对方未按调解方案还款,2020年8月份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债务人承诺2020年年底前结清欠款,并由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债务人还款1,550万元,担保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还款1,150万元。公司认为,2019年底,该债务人已经全面停产,虽已起诉,但即使胜诉也不能判断可收回金额,也无法预计第三方担保人代偿,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减值是合理的;2020年公司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收到债务人和第三方担保人实际还款2,700万元,属于情况发生变化,按此金额冲回减值合情合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如上表第2项,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欠款,公司于2019年8月起诉,2019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债务人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前结清欠款,但截止2019年12月31日,债务人仅支付了100万元,其余款项全部逾期,因此公司将剩余金额全额计提了减值。2020年度,因煤炭市场景气度持续提高,债务人资金情况有所好转,拟新上采煤设备,公司承诺给其供货并给予一定优惠,后双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以此为基础,债务人分期支付结清了前期欠款。公司认为,2019年度,债务人多次违约,特别是虽有法院调解但仍无法履行,公司按余额全部计提减值是合理的。2020年度,情况发生变化,债务人经营转好,并出于其与公司新合作的需求,偿还前期欠款,是实际情况,也是2019年不能预见的,所以2020年按相应金额冲回减值是符合会计准则的。

  如上表第3项,邯郸市宜马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公司已于2019年之前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因其没有可执行财产,直到2019年12月31日,债务人仍未归还任何款项,因此在2019年底将欠款余额全部计提减值。2020年度,公司加大催收力度,通过其他渠道获悉其关联方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后通过法院对其进行查封,迫于压力,其关联方在2020年度代偿50万元。公司认为,2019年底,因该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全额计提减值是合理的;2020年度通过其关联方代偿是新的情况,也是2019年底无法预见的,所以2020年度按代偿金额50万元冲回减值,是客观合理的。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财务“大洗澡”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3,814.89万元,上述减值冲回合计3,216.46万元,因此该部分减值的冲回虽然对利润总额有较大影响,但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针对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我们确定为2020年度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管理层制定与信用减值损失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复核并评价管理层做出信用减值损失的相关判断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历史回款情况以及前瞻性信息等因素,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通过历史损失率及前瞻性调整,估算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3、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获取包括法律意见在内的外部依据以及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回收性的设定是否合理,对于单项收回金额的法律诉讼文件、检查管理层的催收和实际收款情况,复核其合理性;

  4、对于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的应收款项,复核风险特征组合的设定是否合理,账龄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正确;

  5、检查林州重机公司本期债务重组、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审批程序和支持性证据等资料,判断债务重组、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适当;

  6、检查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林州重机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林州重机2020年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金额32,164,610.00元,占利润总额84.31%,对于利润总额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了解到,2019年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171,774,747.43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度《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核查意见是:“除梅园华盛之应收账款1,000万元系因公司考虑到梅园华盛涉及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而无力偿还,故做计提坏账准备及注1、注3披露外,其他应收账款均涉及诉讼/仲裁。”我们比较了2019年度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与2020年度款项能够得到收回的原因,在管理层判断、诉讼事项的进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没有发现2019年度管理层对于2019年度应收款项在当时的可收回性的判断与当时的情形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同样认为2020年度应收款项的收回是基于新的诉讼进展、管理层的不断努力及下游产业环境向好等因素导致的,这些因素都不太可能在2019年度的减值测试过程中被合理预见。

  五、你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82.68%,流动负债合计30.85亿元,占总负债比例达77.76%;其中短期借款17.08亿元,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1.83亿元;报告期利息支出1.55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重414.92%。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59,367.45万元货币资金中有27,542万元被占用、31,735.15万元受限。请你公司:

  (一)说明债务逾期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你公司就债务逾期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形;

  回复:

  2020年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1.83亿元,具体如下表:

  

  上表逾期业务,除了第一项债权人起诉后达成和解外,其余三项均未起诉。截止现在,第一项仍在分期还款过程中,其他三项均已全额解决。总体来说,上述逾期借款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综上所述,公司在贷款业务到期时暂不需进行信息披露,也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形。

  (二)结合你公司报告期末可用货币资金及现金流情况、长短期债务规模及偿债安排、融资能力、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及资本性支出计划等,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是,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用于改善资金状况的应对措施,并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如适用)。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可用货币资金915.45万元,短期借款170,835.29万元,长期借款26,341万元,全年度实际现金净流量为   -184.98万元。公司2021年度计划有序偿还借款2.5亿元左右,补充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1亿元左右,购置专用设备7,500万元左右,总体来说,流动性存在一定压力,但公司通过老账清收、正常销售回款可以满足并有一定结余。

  2021年度现金预算表如下:

  

  六、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转让了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林钢”)等三家子公司股权。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显示,已完成85.7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不再拥有重机林钢的控制权。重机林钢的主要从事铸造生铁业务,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生铁产品收入为0。请你公司:

  (一)说明报告期初至出表日重机林钢的经营情况,截至合并报表范围日内你公司生铁业务的营业收入为0的原因;

  回复:

  本报告期初至重机林钢出表日,其营业收入为125.46万元,全部为其他业务收入,生铁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2,113.75万元。生铁业务为0元的原因,主要是重机林钢受环保政策和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影响,自2019年6月至出表日持续处于停产状态。

  (二)结合重机林钢出表前相关财务指标占你公司合并报表的比例,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情形以及你公司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

  回复:

  2019年6月,重机林钢因环保问题及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开始停工,公司于2020年2月3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对重机林钢停产事项进行了披露。2020年2月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也对重机林钢停产事项进行了回复并披露。重机林钢停产后,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煤机业务、军工业务等,不再包含生铁业务。

  2020年度,公司为聚焦主业、甩掉包袱、盘活资金,将重机林钢整体出让,截止2020年9月30日(出表日)仍处于停工状态。报告期内,重机林钢相关财务指标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如下:

  

  从上表可看出,重机林钢虽然处于停工状态,但公司的煤机生产及相关服务业务、军工业务均正常开展,故报告期内不存在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占营业收入比重最大的煤矿机械及综合服务业务毛利率18.71%,与同比上升9.78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煤矿机械及综合服务业务的产品或服务类型、产品价格、成本构成等因素,量化分析毛利率同比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处于同行业中合理水平、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是否存在异常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母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矿专用综采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液压支架和刮板运输机,该两种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业务模式为签定合同后再组织生产。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矿建”)主要为煤矿提供掘进、采煤等综合服务,业务模式为项目部负责制,即公司在所服务的煤矿当地专设项目部,专职为该煤矿服务。服务类型包括自带设备服务和纯劳务服务两类,结算方式均为根据工作量、合同单价定期结算和付款,服务类型不同,合同单价不同。

  公司2019年、2020年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公司按产品成本构成对产品成本进行分析,如下表:

  

  公司近6年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从上面对比表可以看出,公司2020年毛利率接近6年的平均水平,是相对正常的,较2019年上升较多的原因除了材料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外,主要是2019年毛利率过低造成的;2019年毛利率过低的原因是:2019年度流动资金紧张,产能利用率不足,产量偏低,固定成本分摊率较高,生产成本相对较高。

  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行业龙头公司郑煤机近三年来毛利率持续上升,同行业山东矿机近三年毛利率基本稳定;近三年行业平均毛利率呈上升态势,公司毛利率上升基本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1、我们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煤矿机械制造行业及行业状况、被审计单位在行业所处的地位,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煤炭机械工业50强企业名单”中,林州重机排名第46位。

  2、我们查询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毛利率水平,被审计单位平均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符合我们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地位不属于头部企业、客户集中度和优质度低于同行业上市大型国企竞争对手、受限于流动资金规模开工率不足等情况的了解。

  3、我们询问了治理层、管理层,走访和询问了被审计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地位认知基本趋同于处于行业中部地位,低于行业头部企业的盈利能力但高于行业内众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

  4、我们执行了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分析程序,包括与上年度单位成本的比较分析、可观察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单独产品的成本性态分析、成本倒扎检查、成本结转检查、结转成本与收入确认数量核对、结转成本与库存商品贷方数量核对、结转成本与库存商品贷方金额核对、检查出入库凭证等程序。结合我们执行的分析与检查程序,被审计单位毛利率变化最主要的因素是扣除重机林钢和成都天科对收入的影响,2019年是销售收入的最低谷,可比口径下2020年度处于恢复上升态势,产能利用率的提高恢复了毛利率水平。

  会计师核查意见

  被审计单位主要产品毛利率处于同行业合理水平,对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未见异常。

  八、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煤炭机械产品销售收入69,254.42万元,销售成本58,110.64万元;你公司主要煤机产品为液压支架,报告期销售量42,565.67吨,库存量1,910.12吨。财务报表附注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7,315.42万元。根据上述数据测算出,报告期液压支架的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为16,270.02万元/吨,已销售的单位产品成本为13,652.00万元/吨,而单位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38,298.21万元/吨。此外,报告期你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138.92万元。请你公司:

  (一)结合主要产品成本的结转方式,说明上述推算的库存商品单位成本远超销售产品单位价格、单位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虚增存货资产或成本结转不及时的情形;

  回复: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工序较多、步骤复杂,无需计算各步骤半成品成本,因此成本结转方式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即各生产步骤只归集计算本步骤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计算结转本步骤所耗用上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各生产步骤分别与完工产品直接联系,本步骤只提供在产品成本和加入最终产品成本的份额,平行独立、互不影响地进行成本计算,平行地把份额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报告期末公司账面库存商品数量、金额等数据如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末库存液压支架数量1,910.12吨,账面余额为1,507.41万元,平均单价为7,891.7元/吨,其相应销售合同平均单价为 9,107 .01元/吨,平均单位变现净值为 8,993.36 元/吨,基本属于正常水平;不存在虚增存货或成本结转不及时的情形。

  (二)结合报告期相关库存商品的转销情况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包括库存商品种类、数量、可变现净值及其确定的主要方式和参数等),说明报告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公司库存商品未发生转销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末对库存商品分类进行减值测试,计算过程如下:

  有销售合同的,按销售合同价格减去应负担的加工费、运费等后续支出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低于部分计提减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暂不做处理;无销售合同的,以市场价格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低于部分计提减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暂不做处理;无销售合同、也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以残值价格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低于部分计提减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暂不做处理。

  上表中全部库存商品,在报告期末,公司逐项进行了测试: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的锻件、铸件、铸铝件均有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不需计提减值;母公司的液压支架、刮板机、采煤机、配件、军品均有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不需计提减值;母公司特种专用车为委托改装产品,有委托合同,不存在减值情况;母公司的救生舱、报废商品按残值记账,不存在减值情况;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的阀类及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的矿用光缆,均有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不需计提减值。因此,报告期末公司库存商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结合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确定依据及其与计提时测算的差异,说明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138.92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退货所致。

  2018年末,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库存胶管进行减值测试时发现,部分货品出现老化、损坏且无法维修恢复,即将这部分货品以残值计价,依据残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339.9万元计提了减值。

  本报告期内,公司盘活闲置资产时,发现部分存货(已计提减值胶管)存在质量纠纷,即与其供货商进行了沟通,提请对方接受上述胶管(其供货部分)的退货,对方同意公司要求,并出具了同意按原价退货函,公司以此为依据对此退货部分的跌价准备进行了转回。

  公司认为,上述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依据充分,账务处理合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针对报告期内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管理层制定的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包括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3、我们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发出、结转进行了计价测试,确认系统内对存货发出、结转计价无误;

  4、取得期末公司存货的构成、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合同情况、周转率、毛利率、产能产量情况,对期末存货进行分析性复核;

  5、对管理层的存货跌价测试过程、存货可收回金额和跌价准备期末余额进行复核性测算;

  6、比较分析历史同类在产品至完工时仍需发生的成本,对管理层估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检查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变化情况,分析本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转回是否合理;

  7、获取存货明细和销售台账,检查产品入库单、验收单、发货单和销售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对本年合同履约进度及收入情况实施函证。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被审计单位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与我们执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没有重大不一致;存货跌价转回的原因是由于2020年度退货导致,与2019年度计提跌价原因存在明显差异。

  九、年报显示,2020年度你公司销售员工31人,同比下降51.56%,而人均销售收入同比上升约78.52%。此外,报告期销售费用同比下降73.18%,其中运费同比下降100%,售后服务费同比下降82.16%,年报解释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为2020年度销售运费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请你公司:

  说明销售员工数量减半、销售费用大幅下降但人均销售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销售人员、销售收入、销售费用相关情况如下表:

  

  1、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公司销售人员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2020年度减少了重机林钢、成都天科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科”)两个子公司,如两个年度均不考虑该两个子公司,销售人员减少比例为6.06%。

  2、公司销售费用大幅减少的原因,一是公司将销售运费按新会计准则记入了主营业务成本,如考虑运费,则母公司2020年度销售费用2,322.46万元,与2019年度的3,384.42万元减少了31.38%;二是售后服务费下降,原因是2019年售后服务费高于正常水平,其缘由是因材质因素,为一销售客户更换一批配件,金额约921.99万元;三是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减少了上述两个子公司。

  3、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人均销售收入大幅上升的因素除了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因素外,主要是母公司销售人员人均销售收入有所上涨,由2019年的2,001.5万元上升到2020年的2,649.4万元,涨幅为32.37%,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受限于流动资金规模,开工率较低,无法按时交货;2020年度处置了重机林钢、成都天科两个子公司,流动资金得到改善,产量增加而销售收入相应增长。

  (下转D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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