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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2版)

  “1、公司承诺

  (1)若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义务等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

  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④本公司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公司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4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公司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

  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40%,公司和控股股东均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或

  ④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期限将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稳定股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暂停从百克生物处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单位将监督百克生物的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百克生物股份的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股份的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超达、龙翔投资和新区发展集团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单位将监督百克生物保证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百克生物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利用百克生物实际控制人地位监督百克生物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百克生物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依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依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超达、龙翔投资和新区发展集团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春新区国资委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内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作为百克生物的控股股东,己就百克生物本次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公开承诺,本单位将依法监督百克生物及长春高新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进行利润分配。”

  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熟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百克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促使百克生物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承诺:

  “1、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百克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百克生物控股股东地位极力促使百克生物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超达、龙翔投资和新区发展集团承诺:

  “1、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百克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利用百克生物间接控股股东地位极力促使百克生物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百克生物《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百克生物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克生物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百克生物,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百克生物,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2、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百克生物及百克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自百克生物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超达、龙翔投资和新区发展集团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百克生物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克生物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百克生物,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百克生物,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2、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百克生物及百克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自百克生物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百克生物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防范同业竞争,长春高新的控股股东高新超达进一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公司为长春高新控制的人用疫苗板块子公司中唯一的产业化实施主体,高新超达将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保证长春高新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于长春高新投资非控制的疫苗企业,高新超达承诺若该等企业有寻求产业化实施主体的商业机会,高新超达将督促长春高新尽力撮合相关商业机会,在各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该等非控制企业相关疫苗产品的产业化实施主体。”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承诺:

  “1、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百克生物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百克生物(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与百克生物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百克生物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百克生物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百克生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百克生物及百克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在百克生物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百克生物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承诺将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百克生物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公司保证将依照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百克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百克生物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承担因此给百克生物造成的损失。

  8、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超达、龙翔投资和新区发展集团承诺:

  “1、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百克生物控间接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百克生物(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与百克生物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百克生物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百克生物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百克生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百克生物及百克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百克生物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3、本公司承诺将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百克生物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保证将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百克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百克生物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承担因此给百克生物造成的损失。

  8、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孔维和魏学宁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持有百克生物5%以上股份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百克生物(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百克生物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百克生物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百克生物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百克生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百克生物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百克生物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百克生物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百克生物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百克生物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百克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持有百克生物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百克生物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百克生物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百克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百克生物(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与百克生物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百克生物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百克生物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百克生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百克生物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在百克生物的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百克生物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人承诺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百克生物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百克生物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百克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百克生物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百克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百克生物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百克生物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枫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单位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铭国际评估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1、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以及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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