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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6版)

  股票简称:瑞丰银行           股票代码:601528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瑞丰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2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50%。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分别承诺: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50%。

  2、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因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

  (三)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12人,已有1,007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另有5人因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

  (四)合计持股达51%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55.40%以上股份的14名股东均已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三)减持计划

  1、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3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天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四)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天圣投资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股价稳定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就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本行制定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本行实际,本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瑞丰银行股份总数,下同)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瑞丰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瑞丰银行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瑞丰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瑞丰银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瑞丰银行章程及瑞丰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瑞丰银行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瑞丰银行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果瑞丰银行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瑞丰银行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瑞丰银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瑞丰银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瑞丰银行业绩、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瑞丰银行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瑞丰银行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瑞丰银行社会公众股份,瑞丰银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瑞丰银行股东净利润的40%。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行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瑞丰银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瑞丰银行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15%,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30%,但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瑞丰银行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瑞丰银行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瑞丰银行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瑞丰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瑞丰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瑞丰银行、瑞丰银行控股股东、瑞丰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瑞丰银行章程、上市瑞丰银行回购股份、上市瑞丰银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瑞丰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瑞丰银行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瑞丰银行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瑞丰银行及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瑞丰银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瑞丰银行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瑞丰银行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瑞丰银行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此外,如瑞丰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瑞丰银行股份的义务,瑞丰银行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瑞丰银行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瑞丰银行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五、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提高本行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具体回报填补措施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杠杆作用,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及其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支持本行可持续发展。

  2、积极推进资本管理工作,定期对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通过加大业务调整力度,将业务结构向低风险权重业务倾斜,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减少资本消耗。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一是优化业务结构,夯实发展基础。突出零售业务战略地位,强化小微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三大领域,坚持零售业务互联网化方向,打造“商务+金融+社交+生活”的生态圈;加快公司业务发辗转型,坚持公司业务综合化转型方向,实现经营方面多元化,产品服务全面化;放大金融市场业务格局,创新丰富服务功能,促进收益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优化区域结构,打造普惠金融。围绕“普惠金融”总思路,厘清农区、郊区、城区“三区”特点,制定“启动探索、复制推广、巩固提升”的“三步走”策略。三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价值创造。逐步优化资产和负债“二端”,围绕增资产效益、增非利息收入、增资产质量,降负债成本、降资本消耗的“三增二降”目标,不断推进由重资产向轻资产银行转型,努力走出一条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资本消耗、低成本运营的新路子。四是优化渠道结构,推进网点转型。围绕客户体验最佳的目标要求,线下优布局、线上优功能,建立低成本、多层次、全方位的高效便民服务渠道。

  4、强化风险管控,提高管理精度。一是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风险战略、风险治理架构、管理流程、责任机制、人才队伍、风险文化等方面,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前中后台相配合的“三道防线”风险管理体制。二是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结合战略重点,研究全行总体风险偏好、专项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集中度等指标值,跟踪风险管理指标运行情况。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全行集中授信审批管理模式。强力推动不良贷款清降,逐笔落实清降计划并采取措施缓释风险。强化信息科技支撑,提升自主开发能力,严防外包风险、研发风险、运行管理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科技风险。引导全行平衡好业务发展和合规风控的关系,以风控为导向,源头入手,制度、科技设防,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5、结合本行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行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行将积极督促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行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行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行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行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行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行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行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本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行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中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单位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如因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未履行承诺方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股东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如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在上述期间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行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63号文”批准。本次发行150,935,492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后总股本1,509,354,919股。本行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瑞丰银行”,股票代码“601528”,将于2021年6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25日

  (三)股票简称:瑞丰银行

  (四)股票代码:6015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09,354,919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935,492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50,935,492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所述。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一) 中文名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Shaoxing RuiF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中文简称:瑞丰银行

  (二)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三) 成立日期:2005年1月28日

  (四)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358,419,427元

  (五)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1,509,354,919元

  (六)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 主营业务:本行的核心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

  (九)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金融业”大类下的“J66货币金融服务业”

  (十) 联系电话:0575-81105353

  (十一)传真号码:0575-84788100

  (十二)互联网网址:www.borf.cn

  (十三)电子信箱:office@borf.cn

  (十四)董事会秘书:吴光伟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董事列表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监事列表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债券情况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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