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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乐铅锌矿因2021年5月2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见公司2021-041号公告)的原因,于近日收到罗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处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和《处罚书》的主要内容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公司“5·02”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公司富乐铅锌矿在事故中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罗平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富乐铅锌矿矿长作为具体主持富乐铅锌矿矿山全面工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矿长作出罚款叁万壹仟捌佰(31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将会按要求完成上述罚款的缴纳,该笔款项的缴纳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21万元。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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