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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年6月23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952.48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88元/股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火股份”)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2021年6月23日为授予日,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8元/股调整为4.88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九次会议、监事会第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5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5月25日,公司在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3日,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6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136名激励对象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8 元/股调整为4.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1年6月23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8元/股调整为4.88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神火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火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8)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神火股份2019年度每股分红不低于对标公司50分位值;

  (2)神火股份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

  (3)神火股份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5%。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设置的上述授予考核条件已成就,同意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6月23日;

  2、授予价格:4.88元/股;

  3、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136人,授予数量1,952.48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上市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高管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A、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B、对标公司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规模及运营模式类似的25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和年度岗位业绩考核结果为准。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个人考核标准系数具体见下表:

  

  (3)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计算方法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单位考核系数×个人考核系数。

  (4)公司当年未满足设定的解锁业绩目标的或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当年计划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权益的行权或兑现,要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应当退回,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当上交公司。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直线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并同意以4.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并同意以4.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神火股份本次调整、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火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火股份”)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九次会议、监事会第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5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5月25日,公司在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3日,共计10天。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6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13、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136名激励对象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8 元/股调整为4.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1年6月23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8元/股调整为4.88元/股。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1,461,8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1年6月21日,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应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4.98元/股-0.10元/股=4.88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4.98元/股调整为4.88元/股。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神火股份本次调整、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火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神火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火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在保障全体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公平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8日前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均为亲自出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议案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4.98元/股调整为4.88元/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并同意以4.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在保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宏伟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8日前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均为亲自出席),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1,461,8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1年6月21日,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应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4.98元/股-0.10元/股=4.88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021年6月23日为授予日,以4.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2.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神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聚集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转让所持上海神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资产”)100%股权,转让价格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神火集团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上海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A15-0012号)确认的评估价值537.71万元。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已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神火集团转让所持上海资产100%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 10.1.5条规定,公司董事李宏伟先生、李炜先生、崔建友先生、张伟先生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五票同意,四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神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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